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而且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另外,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也就是可以請求送達地的地方法院幫忙送達司法文書。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典獄長、所長)為之。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送達原則上是在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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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該項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不在此限,該項委任或選任,應於「每審級」為之,但當事人就特定訴訟於委任書表明其委任不受審級限制,並經公證者,不在此限。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該訴訟代理人得代理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若當事人自行委任訴訟代理人或表示自為訴訟行為者,前項訴訟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訴訟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破產或訴訟能力喪失而消滅,法定代理有變更者也同樣不會消滅訴訟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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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書狀內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由法院將參加的書狀送達給兩造(原告和被告)。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就不能聲請法院駁回了,不管聲請有沒有被法院駁回,對於聲請的裁定都能提出抗告。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就可以主當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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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等任何一種情形者,必須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如果當事人發現法官有上一段所講的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向法官所屬的法院聲請法官迴避,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答辯,當事人的迴避聲請,將由法院以合議方式裁定,如果人數不夠,就由兼院長的法官裁定,若兼院長的法官不能裁定的話,就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若裁定結果是「駁回」,當事人可以抗告,若裁定結果是「准予法官迴避」,當事人則不能聲明不服,這種迴避的規定除了法官適用,書記官、通譯和司法事務官也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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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船舶債權或以船舶擔保之債權涉訟者,得由船舶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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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台灣中油公司即將於11月16日舉辦筆試甄選新進雇員,預計甄選類別有煉製、機械、儀電、電氣、土木、安環、輸氣、油料操作、航空加油、航空車輛修護、鑽井、採油、消防、事務、加油氣業務等16類,只要有高中職畢業,具中華民國國籍,不限男女,不限年齡,不限兵役,皆可報名。
筆試部分,每個類別都有共同科目一科(國文、英文),至於專業科目,多數類別是考兩科,僅少數類別考一科(煉製、機械、土木、安環),中油雇員招考的類別大多數是有利於理工基礎紮實的畢業生,少數類別如事務,第一類組畢業的考生不妨考慮,但事務類的專業科目有會計學概論,有膽量挑戰的,歡迎報名,魯蛇碩士小弟對數字的東西搞不懂也沒興趣,不會報名中油雇員的,大家放心。
筆試通過的考生,還得參加現場測試和口試(但事務類考生不用參加現場測試)。現場測試的項目有爬高20公尺並向下看10秒鐘(必須在90秒內上下完畢)、手提滅火器跑50公尺(15秒內,若是抱、扛、滾、拖滅火器就淘汰)、手提滅火器跑70公尺(20秒內,若是抱、扛、滾、拖滅火器就淘汰)、在280秒內跑走800公尺(必須穿球鞋或布鞋)、負重30公斤沙包跑走50公尺(在15秒內)、辨示顏色(通常是電線)、辨識標示牌(在距離4公尺的地方辨識標示牌的文字、數字、英文,須手寫和嘴巴讀出,每個標示牌最多只能錯2個字)。
現場測試各個項目都僅1次機會,沒達到標準就淘汰,沒有討價還價餘地,過了,就進入口試,口試就是看考生的儀態、語言表達、反應、才識、人格特質,最後甄選總成績的計算方式是筆試占70%、口試占30%(現場測試是採及格制,沒過就game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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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世界各法制先進國家的共同趨勢,依人民參與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諸如「陪審制」(由人民組成陪審團來認定犯罪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及量刑,例如美國)、「參審制」(由人民和法官共同來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例如德國)。其他法制,如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類似陪審)、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類似參審)。
司法院從民國76年起,就開始研議有關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相關法制,今參酌世界各國法制演進的趨勢,擬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研議一套既能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又和我國憲政法制無違的制度,就是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這些規定都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中,準備司法特考的考生同樣需要瞭解,因為很可能出題者會在題目中考到新近司法制度。
觀審法庭由「法官三人及觀審員五人」組成,並視需要選任備位觀審員;為能正確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並使擔任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所生負擔得以公平分配,是中華民國國民均有擔任觀審員或備位觀審員之「權利與義務」。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公訴案件,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公訴案件,受指定試行觀審審判之「地方法院第一審」均應行觀審審判。
觀審員全程參與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陳述意見,並得按到庭日數受領「日費及旅費」,觀審員應依法獨立、公正、誠實行使職權,並保守因執行職務知悉之秘密。只要年滿「二十三歲」、在試行地方法院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之國民,均具有擔任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積極資格;但為確保審判公正性,實現人民觀審制度之旨趣,凡欠缺職務遂行能力、信用,一定職業或與個案有一定利害關係之人,均不得擔任之。另為避免造成人民過重負擔,因年齡、教育、身體、家庭、曾任觀審員等因素者,得聲請辭退擔任觀審員或備位觀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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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準備今年司法考試的考生們,除了各專業科目應準備充分外,對於頗受關注的103年提審法新制度亦應一併瞭解,畢竟,考試範圍不是僅以出題大綱為限,仍然有可能出現相關的法律概念題目,尤其是新制度題目,在此,以新制提審法的重點供各位考生參考。
1.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2.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3.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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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要補習嗎?相信這是很多人的疑問,告訴各位,如果您本身對於閱讀沒興趣且執行力不佳,僅因社會氛圍、家人、朋友、男女朋友關係而被迫參加國家考試的話,那大可不必參加國家考試,當然,也沒有必要補習,因為根本浪費時間。
補習班老師,不管名師與否,他們都是提供給考生學習資源、讀書方法而已,若本身沒興趣讀書,即使給您一大堆教材,放在前面,完全不去仔細閱讀、記憶、整理、分析、活用內容的話,補習根本沒用,因為您不「用心」、不「專心」、不「細心」兼沒「耐心」(俗稱三不一沒有),在沒有穩固基礎下,想要靠「臨時抱佛腳」、「無為而治」的態度上榜,簡直不可能。
我覺得需要補習的人,就是真的想「用心」、想「專心」、有「細心」兼有「耐心」的考生才需要,特別是有長期「閱讀興趣與閱讀習慣」的人,他們對文字敏感度會較高,自然對於國家考試專業科目的東西較能容易理解、吸收,加上若平常有練習撰寫專業領域「評論」的話,申論題寫起來體系架構和前後邏輯會較完整、通順,這些人才真的需要補習,讓他們在國考專業科目準備上更加精進,因他們才是具有「執行力」的人,不是像一群只求「報心安」的考生,認為「有補習有保庇」
教您釣魚,給您魚竿,要求您每天用心、專心、細心、耐心的在知識大河垂釣,且真正長期執行的考生,才是報名補習班後「有很大機會錄取」的一群人,倘若補習班國考的教材擺著不看、看了睡著、心猿意馬、不求甚解、不想記憶、懶的整理,這些考生我強烈建議直接退出國家考試行列,一來浪費報名費、補習費、教材費,二來浪費時間,最可怕的是因此僥倖錄取,不做事情者,根本浪費公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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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法院組織法大意考前複習1、2」的考生們,繼續將這篇看完吧!
131. 處理家事事件需支出費用者,法院得定期命當事人預納之。但其預納顯有困難,並為維護公益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所需費用,法院得裁定「暫免預納」其全部或一部,由國庫墊付之。
132. 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133. 家事事件之調解程序,由法官行之,並得商請其他機構或團體志願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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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篇「法院組織法大意考前複習」,有報名庭務員考試的快看吧!!
66. 訴訟之辯論及裁判之宣示,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法院得決定不予公開。
67. 法庭不公開時,審判長應將不公開之理由宣示。前項情形,審判長仍得允許無妨礙之人旁聽。
68. 審判長於法庭之開閉及審理訴訟,有指揮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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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參加2014年8月16日舉辦的五等庭務員司法特考的考生,今天秋風整理了一份法院組織法大意的重點內容,提供各位考生複習之用,考生們可以參考看看,最後祝自己能順利錄取囉!
1. 地方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一人獨任或三人合議行之。
高等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行之。
最高法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五人合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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