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等任何一種情形者,必須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如果當事人發現法官有上一段所講的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向法官所屬的法院聲請法官迴避,被聲請迴避的法官可以提出意見書答辯,當事人的迴避聲請,將由法院以合議方式裁定,如果人數不夠,就由兼院長的法官裁定,若兼院長的法官不能裁定的話,就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若裁定結果是「駁回」,當事人可以抗告,若裁定結果是「准予法官迴避」,當事人則不能聲明不服,這種迴避的規定除了法官適用,書記官、通譯和司法事務官也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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