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書狀內應表明「本訴訟及當事人」、「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參加訴訟之陳述」,由法院將參加的書狀送達給兩造(原告和被告)。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就不能聲請法院駁回了,不管聲請有沒有被法院駁回,對於聲請的裁定都能提出抗告。
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參加人對於其所輔助之當事人,不得主張本訴訟之裁判不當,但參加人因參加時訴訟之程度或因該當事人之行為,不能用攻擊或防禦方法,或當事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用參加人所不知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就可以主當本訴訟的裁判不當。
參加人經兩造同意時,得代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參加人承當訴訟者,其所輔助之當事人,脫離訴訟,但本案之判決,對於脫離之當事人,仍有效力,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該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訴訟之結果,於第三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者,法院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相當時期,將訴訟事件及進行程度以書面通知該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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