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責外收發公務人員在收文處理時,應將送件人所持的「送文簿」或「送文清單」逐一查對點收,確認無誤就註明「收到時間」蓋戳退還;沒有送文簿或送文清單時,應填給「送件回單」,但收文時若發現封口破損/拆閱痕跡,要會同送件人在送文簿或送文清單上註明「拒收或退還」。

收到的文件如果是「急要文件」、「機密件」、「電報」或「附有現金/票據」者,應隨收隨送總收文人員;此外,文件封套上有指定收件人姓名,要另用「送文簿」登錄,依照文件性質,隨時或按時送達。

總收文人員收到文件,拆封後,除無須登錄者外,如為「機密件」或書明「親啟」字樣之文件,應於登錄後,送由機關首長指定之機密件處理人員或收件人收拆,機密文件經指定之處理人員拆封後,如須送總收文登錄掛號者,須在原封套加註「本件陳奉親拆」或「本件由○○○單位拆封」以資識別。如為普通文件,應即點驗來文及附件名稱、數量是否相符,如有錯誤或短缺,除將「原封套保留」註明外,同時須以電話或書面向原發文機關查詢。

公文附件如屬「現金、有價證券、貴重或大宗物品」,應先送出納單位或承辦單位點收保管,並於文內「附件右側」簽章證明,附件原則上不能和公文分離,由總收文人員裝訂於文後「隨文附送」,當附件較多或不便裝訂時,應「裝袋」附於文後,並書明○○號附件字樣。

有時候附件未到而公文先到者,應俟「附件到齊後」再分辦;公文如為急要,可先送承辦單位簽辦,其附件如逾正常時間未寄到時,應速洽詢。來文如屬訴願案、訴訟案、人民陳情案或申請案且有封套時,其封套應釘附於文後,以備查考,且郵寄公文之封套所貼郵票,不得剪除。

總收文人員收到來文經拆驗後,應彙送分文人員辦理分文。如係電子交換、傳真、電報或外文文電,應按程序收文分辦,分文人員應視公文之時間性、重要性,依本機關之組織與職掌,認定承辦單位,由各機關規定適當位置加蓋單位戳後,迅速確實分辦,尤其對來文未區分等級而認定內容確屬急要者,應「加蓋戳記」,以提高承辦人員之注意。

來文完成分文手續後即在來文正面適當位置標示「收文日期及編號」,並將來文機關、文號、附件及案由摘要登錄於「總收文登記表」,分送承辦單位;急要公文應提前編號登錄分送,其中總收文號「按年」依序編號,年度中間如遇機關首長更動時,編號仍應持續,不能更換。還偶每日「下班2小時前」(下午3點或3點半)送達總收文人員之文件,應於當日編號登錄分送承辦單位。

當然,機關承辦人員總會有少數糊里糊塗弄丟公文,此時若原發文機關補發後要求補辦收文手續時,仍應沿用「原收文日期及原收文號」,而紙本公文外的電子交換收文人員於檢視來文無誤後,也須收文登錄,並將相關電子檔與收文號連結。文件之遞送除急要文件要隨到隨送外,普通件以每日上、下午分批遞送為原則。

經外收發人員→總收文人員→分文人員這個流程後,送到內部單位時,就是「單位收發人員」(內部單位收發人員)責任了,單位收發人員收到文書主管單位送來之文件,經點收登錄後,立即送請主管或副主管批示或依其授權分送給承辦人,如果承辦單位收受之文件,認為非屬本單位承辦者,應敘明理由經單位主管核閱後,即時由單位收發「退回分文人員改分」,或者「直接移送其他單位承辦並通知分文人員」,受移單位如有意見,應即簽明理由陳請首長(機關老大)裁定,不得再行移還,以免輾轉延誤,即使不是承辦的文件,而是會辦文件,受會單位應視同「速件」,並依收發文程序辦理。

arrow
arrow

    sty06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