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發文前,各機關任何文件,若未經過機關首長或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各層主管判發者,不得蓋用印信(印信包含「大印」、「首長職章」、「首長簽字章」、「條戳」和「鋼印」),這個大原則一定要注意,監印人員如發現原稿「未經判行」或其他錯誤,應即退送補判或更正後再蓋印。
待發文件經檢查無誤後,依照不同性質有不同的蓋印做法,像「令、公告、派令、任免令、獎懲令、考績通知書、聘書、訴願決定書、授權狀、獎狀、褒揚令、證明書、執照、契約書、證券、匾額」這些文件,要蓋用機關印信及首長職銜簽字章。「呈」(很少見)用機關首長全銜、姓名,蓋職章。「函」上行文署機關首長職銜、姓名,蓋職章;平行文蓋職銜簽字章/職章;下行文蓋職銜簽字章。
「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及一般事務性之通知、聯繫、洽辦」等公文,蓋用機關或承辦單位條戳。機關內部單位主管依分層負責之授權,「逕行處理事項」,對外行文時,由單位主管署名,蓋單位主管職章/條戳。機關首長「出缺」(沒人)由代理人代理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應由首長署名者,就由「代理人署名」;另一種情況是機關首長因故不能視事(不能親自處理),由代理人代行首長職務時,其機關公文,除署首長姓名註明不能視事事由外,應由代行人「附署職銜、姓名於後,並加註代行」二字。
一般公文蓋用機關印信之位置,以在「首頁右側偏上方空白處」用印為原則,簽署使用之章戳位置則於全文最後,此外公文及原稿用紙在2頁以上者,其騎縫處均應蓋騎縫章。而附件以「不蓋用印信」為原則,但有規定須蓋用印信者,從其規定。副本與正本一樣都要蓋印,但抄本及譯本不用蓋印,但應分別標示「抄本」或「譯本」。文件經蓋印後,由監印人員在原稿加蓋「監印人員章」,送由發文單位辦理發文手續。
不辦文稿之文件,如需蓋用印信時,應先由申請人填具「蓋用印信申請表」,其格式由機關自訂,惟內容應包括申請人簽章、蓋用印信之文別、受文者、主旨、用途、份數及蓋用日期等項目,陳奉核定後,才能蓋用印信。另外,監印人員應備置印信蓋用登記表,對已核定需蓋印之文件,應予登錄並載明(發)文字號,申請表應妥為保存,以備查考。登記表及蓋用印信申請表,於新舊任交接時,應隨同印信「專案移交」。監印人員對於行文單位兼有電子交換及非電子交換之文稿,應核對清單無誤後,方得於非電子交換公文蓋印,循發文程序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