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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22天,上午,是雲林縣政府人事處沈處長談「公務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眾所皆知,公務人員權利與義務法已明定,像公務員懲戒法在104年修正通過後,針對公務員懲戒處分已有9款,包括最嚴重的免除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最長5年)、休職(最長3年)、剝奪/減少(減10%到20%)退休金、記過(1年記過3次=降1級改敘)、減俸(最長3年)、降級、申誡(書面為之)、罰款(1到100萬)。

其中,剝奪退休金、撤職和免除職務這3款處分,是沒有行使期間的限制,也就是說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不管經過多久,機關都可以追究。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但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即使受懲戒人死亡者,也可以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公務員除了受懲戒法約束外,還有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貪污治罪條例等零零總總的法令規範,加上現今民主意識高漲,公務員已不是大家印象中那種上班沒事讀報/泡茶、下班排隊刷卡/按指紋等的情況,這幾年在公務機關服務者,不時要噓寒問暖、提供便民措施、安撫民眾焦躁情緒、接受業務考核,尤其櫃台人員,像戶政、地政、稅捐機關、監理機關、公所、圖書館等最常遭遇這些情形。

總的來說,外在環境已經大幅改變了,進入公務機關服務時必須改變以前的那種舊思維,轉而以考試院公布的文官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作為守則,未來,公務人員基準法取代公務員服務法後,很多文官倫理規範將被涵蓋,使其成為公務人員基準性之共同義務規定,並將公務倫理及核心價值於法中加以宣示,以上,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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