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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一般警察人員(外軌制)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已於4月16日保訓會公訓字第1070004406號函核定,所謂外軌制的警察,屬國家公務人員之一種,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須經國家考試及格方得任用,考選部為因應內政部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掌理警察行政的特殊業務需要,每年舉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每年6月舉辦),俾符任用需求。

自100年起實施一般警察特考(外軌制)及警察特考(內軌制)雙軌制度,接著在106年8月4日修正應考資格規定,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應考人始可報名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因此,本文所提的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是針對「非警校畢業」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生錄取人員為之,先予敘明。

訓練主要分為「教育訓練」和「實務訓練」二類,以暫定需用名額最多的四等考試(行政警察人員1700名、消防警察人員600名、水上警察人員92名)來說,「教育訓練」目的是為了建立初任基層警察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實務訓練」則是以增進警察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107年一般警察人員(外軌制)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為12個月,預定108年1月實施,接著是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預定於109年1月)實施,合計18個月。

教育訓練,由內政部委請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但因容訓量有限,也可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一總隊(台北市北投區)、第四總隊(彰化市)、第五總隊(高雄市仁武區)協助執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這段期間所有錄取人員一律住宿,上課時間以外作息及活動,得由各受委託訓練機關、學校自行安排。

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 」2階段實施,成績計算以 100 分為滿分,60 分為及格,考核項目分為本質特性(45%)和服務成績(55%),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5個月)為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是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不蓋章);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蓋章),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教育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學校發給津貼(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俸額19005元),供給膳宿、服裝、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 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發給津貼(警佐三階本俸三級俸給標準發給19110元,俗稱一線三及其他法定加給-勤務加給、技術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地域加給),並得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特別注意的,教育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每階段正課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18%,或請事假超過5日,事、病假合計超過10日(每日以 24 小時計算)、教育訓練期間每階段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2%,或實務訓練期間曠職累計達3日、教育訓練期間不假外出3日以上或逾假5日以上,由訓練機關、學校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除上述外,無論是教育訓練或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只要酒後駕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5%以上者(構成公共危險罪,最輕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或酒後駕車肇事,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移送法辦者,或酒後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經檢測吐氣所含酒精成分逾每公升0.18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0.03%者,同樣由訓練機關、學校函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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