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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考試難度最高的107年司法官考試現正開放網路報名中,暫定需用名額為75名,分別是司法院25名和法務部50名,分發至司法院為法官,負責審核訴訟案件卷證、審理訴訟案件、製作裁判裁定書類等;分發至法務部為檢察官,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 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之執行,並負責其他法令所定職務之執行。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55 歲以下(年齡下限算至考試前一日;年齡上限算至報名前一日,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即民國52年5月1日以後,89年8月3日以前出生者),具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或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2科以上(每科2學分以上)課程者,得報考司法官考試。

司法官考試分為三試,前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得應第二試,第二試錄取者得應第三試。第一試於8月4日舉行,應試科目4科,分別為綜合法學(一)(300分)和綜合法學(二)(300分),前者包含刑法70分、刑事訴訟法50分、法律倫理30分、憲法40分、行政法70分、國際公法20分、國際私法20分,後者包含民法100分、民事訴訟法60分、公司法30分、保險法20分、票據法20分、證券交易法20分、強制執行法20分、法學英文30分,全部採測驗式試題。

司法官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1000分,科目有「憲法與行政法」(200分)、「刑法與刑事訴訟法」(200分)、「國文(含作文、公文與測驗)」(100分)、「商事法(公司/保險/票據/證交法)」(200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300分),第二試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要注意的是,憲法與行政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商事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於考試時,會附發法律條文(中華民國憲法、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行政程序法、行政執行法、行政罰法、訴願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中華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供應考人使用,應考人須在法條封面書寫入場證編號,待當節考試結束後,才能攜離試場,特別說明的是,第5節及第6節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科目是使用相同法條,應考人在第5節考試結束時,該法條,監場人員會統一收回,到第6節考試預備鈴響後,再發還應考人使用。

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須繳交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所出具之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依規定期限繳交體格檢查表者,就不能參加第三試。司法官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由2位以上之應考人分別回答口試委員(2到5位口委)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20分)、溝通能力(20分)、人格特質(20分)、才識(20分)、應變能力(20分),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至多三項)、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集體口試之同組應考人按入場證號碼順序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必要時口試委員得指定同組其他應考人提出評論,並由該應考人予以回答。

司法官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第二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依需用名額+20%擇優錄取,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但第二試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應考人第二試與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依需用名額擇優錄取,但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或缺考者,就不予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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