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民國47年起開辦的「公教人員保險」,是法定機關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其他經銓敘部認定人員的一種強制性保險,保險項目有6種,分別為殘廢給付、養老給付、死亡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生育給付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公教人員保險費率目前為8.25%,每位公務人員或教師的保險費以被保險人每月保俸依保險費率核計,舉例來說,若有身心障礙證明,則分別補助極重度/重度100%,中度50%,輕度25%。假使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自願繼續加保者,保險費之負擔依照「是否育嬰」而有不同;「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僅須負擔自付部分保險費,且得選擇延遲3年繳納,或依現行方式,按月繳納;「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續保者,保險費應全額自付。

保險費分擔方面,公務人員負擔35%,政府負擔65%,如果為私立教職員,被保險人要自付35%,學校負擔32.5%,政府負擔32.5%。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殘廢」、「養老」、「死亡」、「眷屬喪葬」、「生育給付」、「育嬰留職停薪」等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現金給付」。

給付計算標準方面,養老給付及死亡給付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前10年投保年資之實際保俸之平均數』計算;殘廢給付、生育給付、眷屬喪葬津貼等3項,以發生保險事故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計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往前推算「6個月保俸之平均數60%」計算。

以多數人討論的養老年金給付來說,保險年資每滿1年,在給付率0.75%(基本年金率)至1.3%(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給付,最高採計35年。請領條件是繳付保險費「滿30年以上且年滿55歲」或「滿20年以上且年滿60歲」或「滿15年以上且年滿65歲」即可請領。

至於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之日起,按月發給津貼,最多發給6個月,但留職停薪期間未滿6個月者,以實際留職停薪月數發給,未滿1個月之畸零日數,按實際留職停薪日數計算。

看了以上說明,碩士魯蛇就舉2個例子讓大家更熟悉。像甲為敘第1職等本俸3級的鎮立圖書館公務人員,其當月公保保險費就是依照「保險俸×費率×35%(自付保險費)」公式計算,那要怎麼知道保險俸為多少?簡單,就是依「公教人員保俸標準表」來對照,發現第1職等本俸3級保俸為12570元,乘上目前費率8.25%再乘以自行負擔的35%後,得出3629元保險費,也就是甲當月要繳納3629元公保保險費,這筆35%自付款和政府的65%補助款將由要保機關在每月15日前彙繳承保機關台灣銀行。

另一例,乙從民國63年1月3日起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於民國104年6月1日辦理退休退保,退休當月保險俸額31430元,沒有優惠存款,乙的公保一次養老給付是多少?因公教人員保險法曾在民國103年6月1日修正,修正前的保險年資計算後,最高只能給付36個月,等於乙在民國103年5月31日前的年資為40年4個月又29天,應給付月數為(40+4×12分之4+29÷365)×1.2=40.37,大於36個月,就只能算36個月,再加上民國103年6月到104年6月之間1年年資,這1年因為滿1年=給付1.2個月,因此為1.2個月應給付月數,兩者相加為36+1.2=37.2個月,再以37.2個月×31430元=1169196元,就是乙可領的一次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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