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大眾都在討論違章建築衍生的問題,大肆撻伐公權力不彰之際,是否該對違章建築業務有個瞭解呢?所謂違章建築是指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
誰來查報違建?就是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會派「查報人員」在轄區內執行違章建築查報事項。另外鄉(鎮、市、區)公所亦得「指定人員」辦理違章建築之查報工作。像某甲如果發現某乙可能有違建的話,應載明「具體陳述事項」、「姓名」、「電話」、「住址」等資料,並檢具「違章建築之詳細地址」、「位置說明」、「違建內容」及「違建人」等資料,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公所檢舉,如果承辦單位有資料外洩情形,檢舉人可直接向政風單位檢舉。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檢舉後,由查報人員「實地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若認定尚未構成拆除要件者,就通知違建人於收到通知後30日內,依建築法規定「補行申請執照」。若違建人之申請執照不合規定或逾期未補辦申領執照手續者,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須拆除之。
另,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應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不影響公共安全者,由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分類分期」予以列管拆除。那什麼情形是「影響公共安全」?這包含「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例如占用屋頂避難平臺或違章建築樓層達2層以上」、「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例如占用防火間隔、占用防火巷、占用騎樓、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占用開放空間」及「其他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等情形,此為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基本指引,各地方政府還可在合於立法原則下,自行訂定拆除優先次序。
像新北市政府拆除違章建築,有分為ABCD四大類,A類是優先拆除,包含施工中、新建造、拆除重建之違章建築、實質違規廣告物(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B類是政策性案件,像配合整頓市容專案:如違規競選廣告物、違規商業廣告物(樹立廣告物及招牌廣告物)拆除專案、騎樓打通專案、順平專案等。
C類是影響公共安全案件,包含山坡地違建、違章建築經營八種行業、電玩業、工廠等、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違章建築、擅自於屋頂避難平臺上建造之建築物;D類是一般性案件,包含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防火間隔違章建築、占用道路、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之違章建築、開放空間違章建築、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違章建築、露台違建、屋頂平台違建、天井違建、夾層違章違建、陽台違建、屋頂平臺平改斜違章建築。以AB類投入最多資源、人力處理。
「違章業務」通常是直轄市/縣市政府的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大隊、都市發展局、建築管理工程處、工商發展局、建設處、工務處、公所經建課、公所工務課、公所農建課人員在負責的,拆除違章建築的預算是各地方政府編列預算執行,至於一般人想檢舉,內政部營建署有「新違章建築立即處理資訊系統」(民國101年起施工中或新完工之違章建築案件以及未核准之樹立及招牌廣告)、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有「違建申訴信箱」、台北市建管處則提供「違建處理專線」,至於是否能立即拆除,要看符不符合條件、人力、預算是否到位了,另要留意是那個時候的違建,像新違建指民國84年1月1日以後新產生的,而既存違建指民國53年1月1日以後至民國8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之違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