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當年具有14日以下休假資格者,應全部休畢;具有14日以上休假資格者,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而未休假者,不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應休假日數(14天)以外之休假,如果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但部分或全部休假依規定奉准保留至隔年實施者,不得列抵隔年應休畢日數,且「不得請領休假補助費及未休假加班費」。

既然14天為強制休假部分,為鼓勵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從事正當休閒旅遊及藝文活動,振興觀光休閒旅遊、藝文產業,帶動就業風潮,各機關對於所屬公務人員請「國內休假」者,應按規定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所需費用,由各機關預算的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勻支。

像14日以內的強制休畢日數,如果公務人員休假期間以國民旅遊卡於「交通部觀光局」審核通過之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就能申請補助,特別是」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是加倍補助的;而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是核實補助。這裡提醒的是,有14天休假的公務人員,在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通費用」,得核實併入補助。

但是強制休假補助費不是給人國旅卡刷到爽的,公務人員每人全年合計補助總額最高以新臺幣16000元為限(這是指當年有14天休假的公務人員),若未具休假14日資格者,其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依比例核發,以每日新臺幣1143元計算,流程是公務人員刷卡後,到「國民旅遊卡檢核系統」列印「強制休假補助費申請表」,提交給人事單位登錄後轉會計單位辦理。

休假期間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刷卡消費者,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國民旅遊卡特約商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應休畢日數(14天)以外之休假部分,就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未達1天者,按日以50%支給,於年終一併結算。

而特約商店的業別,像旅行業是指旅行社;旅宿業是「旅宿業、民宿業、郵購(網購)旅館、一般旅館業、觀光旅館業、其他住宿服務業」;觀光遊樂業是指「觀光遊樂業、遊樂園業、森林遊樂業、休閒農場(園)、觀光果(茶)園、生態教育農園、其他觀光遊樂業」,這些業別的消費都加倍補助。

其他則有書店、博物館、交通運輸業(含民用航空業、停車場業、計程車、一般汽車客運業、鐵路運輸業、交通工具租賃業、海洋水運業)、餐飲業(含飲料店業)、農特產與手工品業、加油站、體育用品、運動場館、攝影器材與沖洗專賣店、服飾業、美容護膚業、化妝品零售業、商圈業(不包括珠寶銀樓、電器、資訊、視聽服務業、通訊器材業、鐘錶、眼鏡行、一般家具、百貨公司、量販店、超級市場、醫院、診所、藥局)。

超出14天強制休假以外的休假,如果因為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若不願意將休假保留至隔年的,機關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舉例來說,某甲為第7職等課員,在101年12月26日調陞第7職等人事主任,且之前曾在101年2月10日至101年5月15日期間曾代理7職等主任,未休假天數為16天,那要怎麼計算他101年的未休假加班費金額?就先算出甲擔任主管加給,在101年中占了5個月(2、3、4、5、12月),也就是12分之5,因甲是擔任7職等主管,因此主管加給=7職等主管加給×12分之5,最後未休假加班費=(12月實支薪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240(每個月為30天×8小時)×8(8小時為1天)×16(未休假的16天)。

像民國101年底人事行政總處曾函文提醒各機關,不休假加班費核發前提為必須在工作崗位上執行職務,因公停止休假而出勤的人員才能給與,另關於加班費的部分,各機關職員加班每天以4小時為限,每月不超過20小時,即使是「重大業務」申請專案加班,每人每月加班上限也不能超過70小時,且加班經費不能超過各機關在90年度加班費實支數額的80%。

當然,加班的公務人員不是只能選擇「加班費」或「補休假」,還有獎勵、其他補償可選擇,而加班費支給則是以「俸給總額(本俸+專業加給+主管加給)÷240」為每小時給與標準,所以不是每個公務人員每小時的加班費都一樣,舉例來說,甲和乙都是某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務人員,皆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3級,但甲有擔任主管職務,乙沒有,他們兩人每小時加班費就會差了16元(甲為191元、乙為175元),其他像約僱、教師、技工、工友的每hr加班費標準也不同,此略過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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