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補助規定,是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適用範圍除公務人員外,政務人員(含特任、特派人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各部政務次長及其相當職務人員暨比照簡任第12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各機關的雇員、技工、工友、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工和國軍官兵也一體適用。

須提醒的是「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但軍職人員是「得」參照辦理。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規定,其大前提是「除生育補助按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六個月薪俸額之平均數計算外,其餘補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月薪俸額為準」,於3個月內向機關或學校申請,填寫申請表,附上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如得確認申請人親屬關係時、各該事實發生日期、法律效果者,亦得以謄本替代)、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即可申請。

額度方面,結婚補助為「2個月薪俸額」,但要注意的是,若離婚再與「原配偶」結婚者,就不能補助;生育補助同樣為「2個月薪俸額」,限「配偶分娩或早產」、「本人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繳付保險費未滿280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才能申請,但是如果申請人是「未婚的男性公教人員」,自己女友未婚生下小孩的話,一定要在出生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認領+完成結婚登記,才能申請,還有配偶為各種社會保險(全民健康保險除外)之被保險人時,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補充一下,所謂未滿早產,是要符合「妊娠週數大於20週,小於37週生產」,胎兒出生後即使死亡也同樣可申請(換言之未滿5個月流產者不能申請);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另增給生育補助,雙胞胎者,給與二個月薪俸額;三胞胎者,給與四個月薪俸額;四胞胎以上者類推之,簡單來說,1胎給2個月,2胎給4個月,3胎給6個月,按比例計之,但一定要雙胞胎以上才有。

喪葬補助則依照親屬關係遠近給予不同額度補助,像父母配偶是5個月薪俸額、子女是3個月,但須注意幾個前提,包含「父母配偶不能是公職人員」、「夫妻同為公教人員時,對同一個死亡事實只能補助1份」、「子女死亡時須未滿20歲+未婚+無職業」、「子女死亡時滿20歲+仰賴申請人扶養+在校肄業無職業+無力謀生」等情況才可申請補助。

舉例來說,今天甲是市政府文化局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的公務人員,配偶乙為家庭主婦,如果最近乙生了1個女兒,若乙同時為農民保險被保險人,則必須優先適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生育給付」規定申請,當乙農保生育給付金額(20400元)小於甲的公教人員生育補助金額(24440*2=48880元)時,甲才能向文化局人事單位請領兩者間的差額(48880-20400=28480元)。

另一例,今天甲是市政府文化局敘委任第5職等本俸5級的公務人員,配偶乙為區公所民政課敘第4職等本俸1級的公務人員,若最近乙生了1個女兒,乙可先申請2個月俸額的生育補助(19775*2=39580元),甲若補助基準較乙補助金額多的時候,就可申請差額補助,差額為(48880-39580=9300元),等於夫妻同為公務人員時,生1個女兒國庫就補助48880元。

特別補充一下,女性公教人員(配偶不是公教人員)分娩或早產(非雙胞胎以上)的話,如果已經請領過「公教人員保險法」或「勞工保險條例」中的生育給付者,就不能依照「全國軍工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再請領生育補助。

婚喪生育補助流程申請為「人事單位獲知事實時即洽當事人」→「當事人在3個月內檢附證明文件向人事單位申請」→「人事審核並到人事服務網公教人員生活津貼申請暨稽核系統列印報銷清冊+核章」→「主計單位審核證明文件,於核銷彙總表中核章,辦理預借沖帳、開立非預借暫付款憑單陳核」→「出納單位核發補助入帳」。

至於公教人員的「子女教育補助」,前提為「子女須於臺澎金馬地區居住,就讀政府立案的小學以上大專以下學校肄業正式生」、「子女須未婚+無職業+需仰賴申請人扶養」才可申請,但若註冊日前6個月子女如果做的是經常性工作,而且6個月平均工作所得大於「勞工基本工資」(104年7月1日調為20008元)時就不能申請。

子女教育補助申請期限為註冊日起3個月內,只要填寫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收費單據正本(國中/小不用單據,若是影本,則要申請人書明與正本相符+簽名,以示負責)就可申請,補助額度依學級不同而有差異,分別為國小500、國中500、高職(公立3200、私立18900、實用技能班1500)、高中(公立3800、私立13500)、五專前3年(公立7700、私立20800)、五專後2年、二專(公立1萬、私立2萬8、夜間部14300)、大學與獨立學院(公立13600、私立35800、夜間學制14300)。

最後補充幾點,包含「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時不補助」、「夫妻都是公教人員時只能由其中一方申請」、「因案停職的公教人員,停職期間若發生子女教育補助事實時,只能在復職後3個月內向服務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沒有學籍的補習班/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的選讀生、已經依照軍工教遺族優待教學費用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領取其他政府獎助/全免減免學雜費都不能補助」、「實際繳納的學雜費若小於補助額度的,就只補助實際繳納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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