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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共114條,是大部分公務人員在公務生涯中必須熟悉的規定,不論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財物/工程/勞務,都須一體適用,採購一般來講,依照金額不同,分為四種,分別是巨額採購(勞務:2千萬;財物:1億;工程:2億)、查核金額(勞務:1千萬;財物:5千萬;工程:5千萬)、公告金額(100萬)及小額採購(10萬以下)。

其中的查核和公告金額,兩者的不同在於前者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送相關文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後者是應由該機關內的主 (會)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不管承辦人是辦理那種採購,都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相關規定申報財產。

既稱採購,當然要招標,招標可分為公開、選擇性和限制性三種,,以公告金額來說,除非是「經常性」、「投標文件審查費時長久」、「廠商投標費用高昂」、「廠商資格條件複雜」、「研究發展事項」可採選擇性(先辦理資格審查,再邀請廠商投標),或者有「不可預見緊急事故」、「因相容或互通性需要」、「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原型或首次製造」、「因未預見情形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不能達契約之目的,且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等可採限制性招標外,原則上應採公開招標辦理。

在採購形式上,還可透過「統包」(設計與施工、供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共同投標」(二家以上之廠商共同具名投標,並於得標後共同具名簽約,連帶負履行採購契約之責,以承攬工程或提供財物、勞務)方式進行。

要找廠商招標(公開、選擇性),自然要上網公告,由請購機關估計採購案件之件數及每件之預計金額(其中,選擇性招標文件應公開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於招標公告中公開至少3天,也就是等標期,在期限內,由廠商郵寄或專人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機關,由機關予以保密「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等到決標後才能公開底價(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不用訂定底價),這裡要提醒的是,若是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就不能參與投標。

若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日期前,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其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機關應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選擇性招標之規格標、價格標及限制性招標得以書面通知各廠商,不用另行上網公告),

基本上,若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就進入開標/決標程序,除非廠商有「未依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其他影響採購公正違反法令行為」等情形。

決標時,機關若訂有底價,並有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廠商,那該廠商就得標;若沒訂,就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或可採最有利標、複數決標(保留採購數量或項目)方式辦理,但都應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

在有底價的情形下,如果沒任一廠商的最低標價小於「底價」時該如何處理?這時候最低標價廠商可減價1次,依然超過底價的話,就由符合的廠商一起比減價,至多3次為止,3次以後還是超過底價,假使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超過底價百分之八範圍內決標,也就是的「超底價決標」。

另一種「最有利標」方式,就是機關依照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就廠商之技術、品質、功能、商業條款或價格等項目,作序位或計數之綜合評選,評定最有利標,評選結果無法依機關首長或評選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評定最有利標時,得採行協商措施,再作綜合評選至多3次,評定最有利標,評定時並須附上理由,綜評3次後仍無法評定時,直接廢標!

開標決標後,廠商得標的話,機關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要把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並通知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契約以採用工程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同時訂明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之責任。

廠商履約後,不管是工程或財務採購,都要驗收,驗收時應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適當人員主驗,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並切記機關「承辦採購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經驗收完畢後,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於結算驗收證明書上分別簽名確認。

其他採購注意事項,像是「得優先採購取得政府認可之環境保護標章使用許可的效能相同或相似之產品」、「得扶助中小企業承包或分包一定金額比例以上之政府採購」、「主管機關、上級機關及主計機關得隨時查核各機關採購進度、存貨或其使用狀況,亦得命其提出報告」、「機關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得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機關辦理採購之文件,應依會計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保存,同時另備具一份,保存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機關辦理採購,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

還有一些情形是不適用採購法招標與決標規定,包含國家遇有戰爭、天然災害、癘疫或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公務機關間財物或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者、依條約或協定向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辦理之採購,其招標、決標另有特別規定者。

建議現職或未來公務人員,一定要儘早熟悉政府採購法規定,最好是報名工程會委託代訓機構辦理的採購專業人員「基礎訓練」和「進階訓練」,前者上11科80小時,後者上9科50小時,經70分考試及格後就能拿到證照,當然不及格的人,若達總滿分得分50%以上者,則可在1年內申請補考最多1次,題型部分,就是選擇、是非題型,工程會網站上有提供採購人員基礎和進階課程教材,另在「電子採購網」還有題庫呢,不妨多練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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