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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公務機關工作,大部分公務人員都有機會辦理採購,尤其是一般行政類科的錄取者,特別需要瞭解採購流程,礙於篇幅,今天先由碩士魯蛇說明一下其中的「小額採購」的事宜吧!]

不管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採購,都必須依照「政府採購法」內容進行。一般來說,採購分為財物、勞務和工程採購三種。財物是「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勞務是「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工程是「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

舉例來說,某大學採購組承辦人若要採購全校各教學與行政單位印表機,須提出規格書,說明項目、品名、規格、數量、單位,註明請購單位,請購人後,附上招標文件並交單位主管簽章,同時注意招標文件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同時不能要求或提到特定的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供應者等資訊。

其中的一種採購是小額採購,也就是10萬以下採購,需求單位確認需求、特性(經常/非經常性、消耗/非消耗性、是否須財產登錄)與預算來源,並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前提下,就可以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

接著針對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要「比價或議價」、「訂定簡易契約」,小額採購特性若是屬於經常性現貨供應、履約內容單純、履約時間短的話可不用訂定簡易契約,直接請廠商提估價或報價單,機關首長這時就會授權給需求單位主管核定是否辦理。其他的像工程、勞務或沒有現貨供應的財物採購,逕洽廠商前,還是得由需求單位擬訂「圖說」、「工作內容與範圍」、「規格與數量」、「付款方式」、「履約期限」、「逾期罰款」、「驗收規定」事項的簡易契約,通知廠商提出「報價單或估價單」若廠商提出的符合需求單位,承辦人就簽會會計、政風並陳送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廠商如在履約期限內完成履約標的,確認ok後,需求單位將廠商統一發票(或收據)及相關資料(估價單、簽准公文)黏貼在「憑證用紙據」後辦理書面驗收,送會計室審核、陳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就可以向出納請款,若小額採購的是「物品」(金額未達1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2年的設備用品),就依「物品管理手冊」由物品管理單位登記物品,屬「財產」者,就看財產的所有權歸屬,依相關規定處理。

最後分享一個國立高中總務處事務組的小額採購流程,他們是請有需求的單位先填寫「請購單」,交總務處確認是否需進行採購,若需要則向廠商詢價、報價與比價,並請會計室做內部經費審查與預算控管,會計室若ok,最後由校長批示同意辦理,這時事務組就要跑完剩下採購流程,待廠商交貨當天由申購(需求)單位驗收,驗收通過,就是辦理財產登記/列管,並向廠商拿取發票/收據(如果金額較大則要正本估價單、發票章和負責人私章),以黏貼憑證辦理核銷,通知廠商前來領款,並歸檔存查。

當然,不同機關有內部各自規定,但不變的是他們都是在合於政府採購法規定下提出各自的作業要點,在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對廠商沒有做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下,採購人員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這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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