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內政部提醒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役齡男子如果需要出境,必須依照「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申請,至於向何機關申請?那就是看您的「申請原因」了,若是出境就學(學士碩士博士)、因就讀學校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者,就由其國內就讀學校造冊,並以公文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
倘為教育部推薦出國留學者,就由未役的役齡男子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准。若是「未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代表國家出國表演或比賽等原因者,請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如果是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大陸地區就學者,其自行檢附相關證明,向移民署申請核准。如果以上的原因都不是,像出境旅遊的話,就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核准,但以這個原因申請者,每次只限4個月喔。
上面是原則上可申請,但是並非毫無限制,像「已列入梯次徵集對象」、「經通知徵兵體檢處理」、「歸國僑民,依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規定,應履行兵役義務」、「依兵役及其他法規應管制出境」者,政府機關是有權力不允許役男出境的,除非是住在國外的直系血親或配偶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或已完成徵兵體檢處理,才可解除限制喔!
當然,核准出境申請後,役男如果在國外發生重病、意外災難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特殊事故,未能如期返國情形時怎麼辦?很簡單,就檢附經驗證之當地就醫醫院診斷書及相關證明,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延期返國,由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每次最多只能展延2個月。
最後,這個行政命令還留了一個很大的伏筆,就是第15條「基於國防軍事需要,得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陳報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役男出境」,也就是國家如果有國防軍事的重要任務得需要這些未役役男不可,即使有任何原因,為國家長遠之計,政府是可以禁止這些人出境的,出境規定講的這麼白話了,希望每位未役役男能依照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