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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7年6月11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1072160273號函核定,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訓練計畫已出爐,本年訓練類別及重點分為「教育訓練」(三等考試:建立初任基層消防幹部應具備之管理能力、專業知能、品德操守、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四等考試:建立初任基層消防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及「實務訓練」兩類(三等、四等考試:以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訓練對象為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ㄧ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三等考試預估錄取15 人、四等考試預估錄取 600 人),訓練期間分為「三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22個月,預定108年1月實施;實務訓練2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24個月及「四等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期間為12個月,預定於108年1月實施;實務訓練6個月,於教育訓練結業後1週內實施,合計18個月。

教育訓練期間一律住宿,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各受委託訓練機關、學校自行安排。至於實務訓練,則分為「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日起1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間(三等考試錄取人員1個月、四等考試錄取人員5個月)為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於實習階段,應安排受訓人員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辦階段,受訓人員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

依據「內政部辦理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錄取人員分配實務訓練作業注意事項」規定,由內政部(消防署)辦理實務訓練分配作業,依考試錄取人員教育訓練成績(80%)及特考筆試錄取成績 (20%),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並按總成績高低順序選填志願分配至各實務訓練機關。

教育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由訓練機關、學校依標準發給津貼,供給膳宿、服裝及教材費,並得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而保險部分,若是106年以後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就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由各分配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依標準發給津貼,並得比照擬任職務之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而保險部分,若是106年以後ㄧ般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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