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現職人員,如果當事人有「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退休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工作後仍未達到要求的標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的任何情形之一時,就會遭到資遣。

資遣公務人員有一套流程,首先由機關首長考核後送主管機關核定,製發資遣令,將「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公務人員確認無誤簽章)和「相關文件」(例如未經銓敘審定的經歷要檢附證件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和承辦人職名章)函轉銓敘部銓敘審定其「資遣年資和給與」。

這裡要提醒的是若以「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工作後仍未達到要求的標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的事由辦理時,必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覆核」→主管機關核定。

另當事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不堪勝任職務」,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第6條第2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也就是經主管人員、人事主管人員送請考績委員會初核,機關首長核定,令其以病假治療後,若超過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仍不堪勝任職務或仍未痊癒,應由機關主動辦理命令其資遣的程序,由服務機關代為填寫「公務人員資遣事實表」並加蓋印信,檢同證明文件彙轉銓敘部審定。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sty06827 的頭像
    sty06827

    國家考試保衛"讚"

    sty06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