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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五等考試

類科:一般行政

科目:法學大意

1.有關行為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1)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無效。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3)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不得撤回之。

(4)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無效。

2.關於權利之行使,何者正確?

(1)對於現時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2)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3)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4)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不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3.關於期日與期間,何者敘述有誤?

(1)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

(2)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3)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

(4)出生之月、日無從確定時,推定其為七月十五日出生。

4.關於財團的敘述,何者有誤?

(1)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

(2)以遺囑設立財團者,須訂立捐助章程。

(3)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4)財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應附具捐助章程或遺囑備案。

5.關於代理的規定,何者正確?

(1)代理人所為或所受意思表示之效力,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

(2)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但得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3)因過失而不知代理權的撤回事實者,不得以其對抗善意第三人。

(4)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不須將授權書交還於授權者,並得留置。

6.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此稱之?

(1)不當得利

(2)契約

(3)無因管理

(4)代理權之授與

7.哪個情形的給付,得請求返還?

(1)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2)債務人於未到期之債務因清償而為給付者。

(3)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者。

(4)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且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

8.關於債之效力敘述,何者正確?

(1)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

(2)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3)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不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4)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不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9.關於債之效力的敘述,何者有誤?

(1)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2)債權人之權利,非於債務人負遲延責任時,不得行使。

(3)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4)債權人依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有害及債權的無償行為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即使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亦須回復原狀。

10.有三種情形的債權不得讓與第三人,哪個不在其中?

(1)依債權之性質,不得讓與者。

(2)債權禁止扣押者

(3)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讓與者。

(4)未支付之利息

11.關於債之移轉的敘述,何者有誤?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2)債務人於受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者,如其債權之清償期,先於所讓與之債權或同時屆至者,債務人得對於受讓人主張抵銷。

(3)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4)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12.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幾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1)2

(2)1

(3)3

(4)5

13.關於連帶債務的敘述,何者正確?

(1)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部分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2)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3)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不因此同免責任。

(4)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對於債權人有債權者,他債務人不得以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為限主張抵銷。

14.有關連帶債權之敘述,何者有誤?

(1)數人依法律或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者,為連帶債權。

(2)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3)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向債務人免除債務者,除該債權人應享有之部分外,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4)連帶債權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受其利益。

15.提存應於哪裡的提存所為之?

(1)清償地的法院

(2)高等行政法院

(3)戶籍所在地的法院

(4)鄉鎮市區公所

16.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多久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

(1)5年

(2)7年

(3)1年

(4)10年

17.對於一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如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額時,由清償人於清償時,指定其應抵充之債務,如果不為指定時,依規定,其應抵充之債務順序是?

(1)第一順序為未屆清償期的債務

(2)債務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者,以債務之擔保最少者,儘先抵充;擔保相等者,以債務人因清償而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之債務,儘先抵充。

(3)獲益及清償期均相等者,先抵充其獲益。

(4)第二順序為未屆清償期的債務

18.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其抵充的順序何者正確?

(1)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利息,次充原本

(2)應先抵充利息,次充費用,次充原本

(3)應先抵充費用,次充原本,次充利息

(4)應先抵充原本,次充利息,次充費用

19.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為?

(1)買賣

(2)混同

(3)特種買賣

(4)使用借貸

20.買賣費用之負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依左列之規定,其中何者有誤?

(1)買賣契約之費用,由當事人雙方平均負擔。

(2)移轉權利之費用,運送標的物至清償地之費用及交付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3)受領標的物之費用,登記之費用及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費用,由買受人負擔。

(4)標的物之危險,於交付前已應由買受人負擔者,出賣人於危險移轉後,標的物之交付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買受人應依關於委任之規定,負償還責任。

21.關於買賣效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1)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得主張任何權利。

(2)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3)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亦得視為瑕疵。

(4)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買受人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推定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22.有關特種買賣的規定,何者有誤?

(1)試驗買賣,為以買受人之承認標的物為停止條件而訂立之契約。

(2)標的物經試驗而未交付者,買受人於約定期限內,未就標的物為承認之表示,視為拒絕;其無約定期限,而於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未為承認之表示者亦同。

(3)標的物因試驗已交付於買受人,而買受人不交還其物,或於約定期限或出賣人所定之相當期限內不為拒絕之表示者,視為承認。

(4)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四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23.關於拍賣的敘述,何者正確?

(1)拍賣人對於應買人所出最高之價,認為不足者,得不為賣定之表示而撤回其物。

(2)應買人所為應買之表示,自有出價較高之應買或拍賣物經撤回時,不失其拘束力。

(3)再行拍賣所得之價金,如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再行拍賣之費用者,原買受人不負賠償其差額之責任。

(4)拍賣之買受人,不應於拍賣成立時或拍賣公告內所定之時,以現金支付買價。

24.有關承攬的規定,何者有誤?

(1)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工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2)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3)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4)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其中若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所定之期限,延為三年。

25.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1)2

(2)3

(3)1

(4)5

26.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之規定,何者不在其中?

(1)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2)偽造貨幣罪。

(3)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

(4)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27.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什麼時候之法律?

(1)行為時

(2)裁判時

(3)行為時和裁判時

(4)最有利行為人時

28.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中華民國刑法規定,但何者不屬之?

(1)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2)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罪。

(3)第一百三十四條之瀆職罪。

(4)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29.依刑法第10條,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稱作?

(1)刑事紀錄

(2)電子紀錄

(3)電磁紀錄

(4)電力紀錄

30.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何者正確?

(1)未滿十六歲人之行為,不罰。

(2)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故意。

(3)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過失論。

(4)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1.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1)不罰

(2)得減輕其刑

(3)應減輕其刑

(4)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2.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

(1)不罰

(2)得減輕其刑

(3)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4)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33.有些情形是不罰的,但不包含哪個?

(1)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2)瘖啞人之行為

(3)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4)依法令之行為

34.有關未遂犯、正犯、共犯的敘述,何者有誤?

(1)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應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2)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3)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4)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35.關於「刑」的規定,何者正確?

(1)有期徒刑是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十八年。

(2)罰金是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3)從刑的種類有褫奪公權、追徵、追繳、抵償、沒入

(4)拘役是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36.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最重主刑相同者,參酌下列各款標準定其輕重,以下何者正確?

(1)有選科主刑者與無選科主刑者,以無選科主刑者為重。

(2)次重主刑同為選科刑或併科刑者,以最重主刑為準,

(3)有併科主刑者與無併科主刑者,以無併科主刑者為重。

(4)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短或較少者為重。

37.小明最近被法院宣告褫奪公權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1)小明在褫奪公權期間不能成為直轄市議員候選人

(2)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前發生效力。

(3)如果小明被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法院不得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4)小明若被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之日起算之。

38.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多久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1)6個月

(2)3個月

(3)1年

(4)1個月

39.依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其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多久?

(1)6個月

(2)3年

(3)1年

(4)2年

40.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多久?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1)2年

(2)3年

(3)5年

(4)4年

41.罰金應於裁判確定後幾個月內完納?

(1)1

(2)2

(3)3

(4)6

42.依其經濟或信用狀況,不能於二個月內完納罰金者,得許期滿後多久內分期繳納?遲延一期不繳或未繳足者,其餘未完納之罰金,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

(1)2年

(2)3年

(3)1年

(4)5年

43.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多久?

(1)1年

(2)2年

(3)3年

(4)6個月

44.有關拘役、罰金、羈押、易服勞役的敘述,何者有誤?

(1)罰金易服勞役,若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2)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犯罪動機在公益或道義上顯可宥恕者,得易以訓誡。

(4)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45.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多少?

(1)三分之一

(2)二分之一

(3)三分之二

(4)四分之三

46.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定其應執行者,何者有誤?

(1)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執行其一。

(2)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3)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4)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合併執行之。

47.關於刑之酌科和加減的規定,何者正確?

(1)科罰金時,並應審酌犯罪行為人之資力及犯罪所得之利益。如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

(2)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應酌量減輕其刑。

(3)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4)無期徒刑減輕者,為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8.刑有加重及減輕者

(1)先乘後除

(2)先除後乘

(3)先減後加

(4)先加後減

49.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多久期間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1)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2)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3)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4)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50.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無期徒刑逾多久,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1)20年

(2)30年

(3)25年

(4)40年

答案:12421;34244;41231;42112;24143;32434;12214;11132;23112;41423(由左至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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