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正在準備今年司法考試的考生們,除了各專業科目應準備充分外,對於頗受關注的103年提審法新制度亦應一併瞭解,畢竟,考試範圍不是僅以出題大綱為限,仍然有可能出現相關的法律概念題目,尤其是新制度題目,在此,以新制提審法的重點供各位考生參考。

1. 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但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者,依其規定。前項聲請及第十條之抗告,免徵費用。

2. 人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即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本人或其親友亦得請求為前項之告知。本人或其親友不通曉國語者,第一項之書面應附記其所理解之語文;有不能附記之情形者,應另以其所理解之語文告知之。

3.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之聲請後,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4. 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

一、經法院逮捕、拘禁。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

三、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

四、被逮捕、拘禁人已死亡。

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

六、無逮捕、拘禁之事實。

受聲請法院,不得以無管轄權而裁定駁回之。

5. 逮捕、拘禁之機關,應於收受提審票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逮捕、拘禁人解交;如在收受提審票前已將該人移送他機關者,應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並即將該提審票轉送受移送之機關,由該機關於二十四小時內逕行解交;如法院自行迎提者,「應立即交出」。

前項情形,因特殊情況致解交或迎提困難,被逮捕、拘禁人所在與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設備而得直接訊問,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以該設備訊問,逮捕、拘禁之機關免予解交。

逮捕、拘禁之機關,在收受提審票前,被逮捕、拘禁人已回復自由或死亡者,應將其事由速即回復發提審票之法院。

第二項之視訊過程,應全程錄音錄影。

6.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之合法性,應就逮捕、拘禁之法律依據、原因及程序為之。前項審查,應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人及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必要時,並得通知相關第三人到場陳述意見。

7.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人解返原解交之機關。前項「釋放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8. 聲請人或受裁定人不服駁回聲請之裁定者,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抗告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並即釋放被逮捕、拘禁人。前項裁定,不得再抗告。

9.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如未在24小時內將逮捕、拘禁之原因、時間、地點及得依本法聲請提審之意旨,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如未在24小時解交或轉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arrow
arrow

    sty06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