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不具法律專業的一般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程序,是世界各法制先進國家的共同趨勢,依人民參與程度而有不同的表現方式,諸如「陪審制」(由人民組成陪審團來認定犯罪事實,由法官適用法律及量刑,例如美國)、「參審制」(由人民和法官共同來認定犯罪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例如德國)。其他法制,如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類似陪審)、日本於2009年施行的「裁判員制」(類似參審)。

司法院從民國76年起,就開始研議有關人民參與刑事審判的相關法制,今參酌世界各國法制演進的趨勢,擬在既有的法制基礎上,研議一套既能讓人民參與「刑事審判」,又和我國憲政法制無違的制度,就是推動中的「人民觀審制度」,這些規定都在「人民觀審試行條例」中,準備司法特考的考生同樣需要瞭解,因為很可能出題者會在題目中考到新近司法制度。

觀審法庭由「法官三人及觀審員五人」組成,並視需要選任備位觀審員;為能正確反映人民正當法律感情,並使擔任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所生負擔得以公平分配,是中華民國國民均有擔任觀審員或備位觀審員之「權利與義務」。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被告所犯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公訴案件,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之公訴案件,受指定試行觀審審判之「地方法院第一審」均應行觀審審判。

觀審員全程參與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就「事實之認定、法律之適用及量刑」陳述意見,並得按到庭日數受領「日費及旅費」,觀審員應依法獨立、公正、誠實行使職權,並保守因執行職務知悉之秘密。只要年滿「二十三歲」、在試行地方法院區域內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之國民,均具有擔任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積極資格;但為確保審判公正性,實現人民觀審制度之旨趣,凡欠缺職務遂行能力、信用,一定職業或與個案有一定利害關係之人,均不得擔任之。另為避免造成人民過重負擔,因年齡、教育、身體、家庭、曾任觀審員等因素者,得聲請辭退擔任觀審員或備位觀審員。

由試行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縣市政府」依規定製作候選觀審員初選名冊,試行地方法院據以造具候選觀審員複選名冊,受訴法院自複選名冊中抽選個案所需候選觀審員,於選任期日經檢、辯雙方參與,剔除不適格者及各不附理由拒卻一定人數後,再隨機抽籤以完成選任。經選任後發現不符資格、違背法定義務、或不適宜執行職務者,法院得再裁定解任之。

因應觀審員不具法律專業與審判經驗,亦無時間長期配合審判,為讓觀審員得以實質、主體性參與觀審審判,於準備程序、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中間討論、終局評議」等程序,均應採取必要之配合措施,並避免讓觀審員產生預斷之虞或偏見。

為貫徹實質舉證原則、言詞審理主義、直接審理主義與公判中心主義,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除法官有另為程序處理之需要者外,觀審法庭之全體成員均不得預先接觸「起訴書以外之卷宗及證物」。為保持法官及觀審員之新鮮心證,辯論終結後應即時進行終局評議,由法官與觀審員共同討論,繼由觀審員形成多數意見,再由法官依觀審員之多數意見進行評議,如法官評議有罪,再依上述程序就量刑進行評議。

法官除應參考觀審員多數意見進行評議外,若評議後不採觀審員多數意見,更應於判決中「記載不採納之理由」。若有觀審員收賄、對觀審員行賄、觀審員洩密、洩露觀審員個人資料,為報復而對觀審員等犯罪,均應施以「刑罰或加重刑罰」。另外,候選觀審員填載不實、不到場、虛偽或拒絕陳述,觀審員拒絕宣誓、陳述、到場及違反審判長維持秩序命令等,均得課予「行政罰」。「試行三年」,試行地方法院及施行日期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重點再強化之觀審審判程序

在進入觀審審判程序之前,經選任程序、隨機抽選出之觀審員及備位觀審員應先行宣誓程序,審判長再對觀審員、備位觀審員進行審前說明。 觀審審判程序流程,大致如下:

1.書記官朗讀案由。

2.審判長進行人別訊問。

3.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4.審判長告知被告犯罪嫌疑及所犯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及得選任辯護人。

5.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為開審陳述。

6.調查證據。於調查證據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或被告經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詰問或詢問完畢後,審判長得依觀審員之請求,訊問之。審判長認為適當者,得由觀審員直接訊問。

7.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分別就有罪與否及量刑為言詞辯論。

8.被告最後陳述。

9.審判長宣示辯論終結。

10.辯論終結後,隨即進入評議程序。評議完畢後即行宣示判決,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職務即告終了。

重點再強化之觀審員規定

觀審員資格?

1. 滿23歲

2. 試行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

3. 中華民國國民

哪些情形不能擔任觀審員?

1. 總統和副總統

2. 民意代表、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

3.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4. 法官或曾任法官

5. 檢座或曾任檢座

6. 警察、消防員、軍人

7. 律師、公設辯護人或曾任律師、公設辯護人

8. 曾任或現任大學或獨立學院擔任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講授法律主要科目者。

9. 司法院和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

10. 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

11. 未具高中職以上學歷

12. 不具中文聽說能力

13. 被害人

14. 現為或曾為被害人的配偶、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

15. 與被告或被害人訂婚

16.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17.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18. 現為或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或曾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19. 現為或曾為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

20. 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

哪些人可以不擔任觀審員?

1年滿70歲以上

2.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教師

3.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校之學生

4.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因素致執行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職務顯有困難

5.因看護、養育親屬致執行觀審員職務顯有困難

6.因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執行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職務顯有困難

7.曾任觀審員或備位觀審員未滿5年

8.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觀審員經通知到庭未滿1年

其他規定?

1. 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之處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使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不行使其職務或為一定之行使,或意圖報復觀審員、備位觀審員之職務行使,對其本人或其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實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3. 候選觀審員應就調查表據實填載之,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送交法院,若虛偽填載並向法院提出,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4. 法院應於觀審員選任期日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候選觀審員於選任程序期日到庭,經合法通知,候選觀審員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時,得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5. 觀審員、備位觀審員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應行宣誓。備位觀審員經遞補為觀審員者,應另行宣誓。前二項宣誓之程序、誓詞內容、筆錄製作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6. 審判期日,觀審員缺額者,不得審判。

7. 審判期日之訴訟程序進行中,審判長認有向觀審員、備位觀審員說明前項所定事項之必要時,應行中間討論。

好啦!台灣2013年試行上路的人民觀審制度的重點規定魯蛇碩士就提示到此,若想進一步瞭解全貌的話請上司法院網站查詢,若覺得不清楚或不想看那麼多文字的話,裡面有很多漫畫供大家比較容易瞭解什麼是人民觀審制度,當然,條文內容還是最詳細的,畢竟司法特考是以文字出題,秋風從2008年司特五等考到現在尚未看過有圖表題,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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