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為司法官是很多法律系畢業生的畢生目標,在經由三等司法官考試錄取後,所接受的訓練為何?部分人可能不清楚,今天就仔細介紹一下,讓各位看看每年的司法官訓練到底是怎樣安排。
一般來說,司法官錄取人員在訓練前,必須到指定的醫院體格檢查,檢查合格後才能進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參加訓練,報到當天,會有臨床心理師為每位學員做性向測驗,性向測驗僅供未來輔導參考之用,和受訓成績無關。訓練期間為1年半到2年間,有四個階段,分別是基礎講習課程和行政機關見習(9週)、擬判、演習(35週)、到法院/檢察署學習審判/檢察業務(52週)、接受擬判測驗並實施職務分科教育(8週)。
上課時,課程有三種,第一種是實務和理論兼具的法律課程,像司法審判實務、檢察實務(偵查、公訴)、書類撰寫、偵審實務、憲法專題、民事法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訴訟法專題、財經金融專題、智慧財產專題、公共工程專題、網路與資訊專題、醫療專題、社會與國際相關專題;第二種是輔助課程,像外國語言與應用電腦、司法鑑識與鑑定、多元文化認識與國際交流、公益服務與促進司法使命感、培養傾聽與溝通表達能力、卷證分析與應用、加強司法官分析問題能力、培養司法官批判性閱讀能力、司法制度與司法政策、人權保障、外國法學、行政機關學習與訴訟實務、電腦化法律研究;第三種是一般課程,像團體活動、司法倫理、辯論、人文素養、參訪、體育、班會、導師時間。
訓練成績分為學科80%和品德20%兩種成績,以100分為滿分,60分為及格。其中的學科成績80%,是由司法文書1%、第二階段擬判測驗20%、法學研究報告4%、講座評價2%、隨堂考試7%、法律課程考試20%、第四階段擬判測驗20%、口試6%等項目所構成;品德成績的20%是由指導法官、檢察官評分12%、院長、檢察長評分1%和兼任導師評分2%所構成。
訓練期間無論在哪個階段,得視課程需要舉行各種擬判測驗、隨堂考試和法律課程考試,最後的第四階段甚至會實施口試,若學員在第二階段擬判測驗的成績有四之一科目不及格、第一和第二階段法律課程考試成績有三分之一科目不及格或第四階段擬判測驗的成績有四之一科目不及格,都必須重新訓練,重訓最多有1次機會且並須自費申請,再不及格,就拜拜了。
另外學員在第二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一科目不及格、第一和第二階段法律考試有二分之一科目不及格、第四階段擬判測驗有三分之一科目不及格、品德成績不及格、曠課達應予廢止受訓資格(查法務部司法官學院學員請假注意事項)、重訓後仍不及格、未依規定申請延後報到或申請未准而未報到等任一情形者,直接廢止受訓資格,換句話說,連訓練都不用參加了。
關於詳細的法律課程內容,以民事法來說,有民法、勞工法規、商事法、土地法規、家事事件法、強執法、破產法、消費者債清條例、仲裁法、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非訟法、消保法、公平交易法、國賠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家暴法、兒少權益保障法、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法部分,有刑法、通保法、軍審法、社維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在第一和第二階段的法律課程考試,會以刑事/民事/檢察/行政訴訟的講座來命題,且全部是申論題型。在第三階段實習期間,每位學員都會在地方法院和檢察署學習偵查、公訴、刑事執行、刑事審判、少年事件、民事審判、民事執行、簡易庭、行政訴訟等事務,這52個禮拜,會由法官、檢察官對學員進行指導,學員也會被隨時考核品德、能力、勤惰、生活情形、書類擬作,至於其他像破產、提存、公司重整、法人登記、選舉訴訟、選舉查察、相驗、解剖屍體、工作會報、聯席會議等事務,視院長或檢察長的安排而定,可能全體學員都要學習或僅擇定部分學員學習,最後結束實習前,會由指導的法官、檢察官針對學員做成績考查,總成績是以偵查、公訴、刑事執行、刑事審判、少年事件、民事審判、民事執行、簡易庭、行政訴訟、事假、病假、曠職、院長評分、檢察長評分、兼任導師評分為標準,成績規定須介於60到85間,如果有低於或高於的狀況,必須詳述具體事由,因此實習期間罩子放亮點,別混水摸魚!
司法官考試不只是公務人員考試中最難的挑戰,訓練也是難上加難,不管在哪個階段,隨時都會有講座隨堂考試、擬判測驗,或者到地院、地檢署實習時,三不五時學員就要被指導法官、檢察官、院長、檢察長、兼任導師全方位考核,果然有大魔王等級的樣子,戰鬥力沒有達到無敵(A的無限+)的人,真的洗洗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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