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防制兒童及少年性交易的規定,何者錯誤?

(A)中央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B)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

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

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報告。

(C)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

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

關。主管機關得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D)為免脫離家庭之未滿十八歲兒童或少年淪入色情場所,主管機關應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後的六個月內設立或委託民間機構設立關懷中心,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連繫或其他必要措施。

答案:C

說明: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11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發現學生有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三天以上者,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及教育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立即指派社工人員調查及採取必要措施。

2.( )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幾小時以上?

(A)18小時

(B)20小時

(C)24小時

(D)30小時

答案:A

說明: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幼兒園應進用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且未有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列情事者,從事教保服務。

幼兒園不得借用未在該園服務之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

未具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在幼兒園從事教保服務。

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證書不得提供或租借予他人使用。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至少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是依據何種法規訂定?

(A)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B)少年事件處理法

(C)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D)家庭暴力防治法

答案:C

說明: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條,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經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幾年?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一年

答案:A

說明:依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經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5.( )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幾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

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A)2倍

(B)2.5倍

(C)1.5倍

(D)1倍

答案:B

說明: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6.( )特殊境遇家庭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的幾個月內提出?

(A)五個月內

(B)六個月內

(C)三個月內

(D)二個月內

答案:B

說明: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6條,申請緊急生活扶助,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檢具戶口名簿影本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或由鄉 (鎮、市、區) 公所、社會福利機構轉介申請。證明文件取得困難時,得依社工員訪視資料審核之。

7.( )以下就防治性騷擾的相關規定,何者有誤?

(A)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B)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

(C)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二年內

,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答案:D

說明: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3條,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8.(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之人員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但不包括哪種職務?

(A)約僱人員

(B)收費管理員

(C)其他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D)清潔工

答案:C

說明: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除位於澎湖、金門、連江縣外,其僱用下列人員之總額,每滿一百人應有原住民一人:

一、約僱人員。

二、駐衛警察。

三、技工、駕駛、工友、清潔工。

四、收費管理員。

五、其他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非技術性工級職務。

前項各款人員之總額,每滿五十人未滿一百人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

及公營事業機構,應有原住民一人。

9.( )原住民合作社,是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多少比例以上?

(A)七十

(B)八十

(C)九十

(D)七十五

答案:B

說明: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7條,政府應依原住民群體工作習性,輔導原住民設立各種性質之原住民合作社,以開發各項工作機會。

原住民合作社之籌設、社員之培訓及營運發展等事項,應由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輔導辦理;其輔導辦法,由中央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原住民合作社,指原住民社員超過該合作社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八十

以上者。

10.(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多少比例?

(A) 百分之一

(B) 百分之二

(C) 百分之三

(D) 百分之五

答案:C

說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

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arrow
arrow

    sty0682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