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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電視、網路和平面新聞都有提到高雄關稅局旗津分關的關務人員(簡稱關員)有很多公務人員收受報關行業者的賄賂,「賄賂」是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有形財物,像是新臺幣、美鈔、日圓、支票、金、銀、鑽戒、菸酒、食品、人參、補品等,這些都是「賄賂」,或者也有可能是「不正利益」,不正利益是意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例如在進行通關作業時,業者向關務人員說自己是某立委或議員的親戚,如果可以幫我全數通過完成,以後會幫忙你的家人在政府機關爭取到約聘人員工作,雖然是無形的幫忙,但也是不正利益一種。

收賄的類型有兩種,一種是違背職務的收賄罪,例如管制的物品,法規本來規定禁止進口,但是關務人員因為收了業者現金賄賂,於是違背職務同意進口;另外一種是不違背職務的收賄罪,例如業者急著想要進口某貨品一批,因此送了現金給關務人員希望他能趕快完成通關作業,關務人員很阿沙力火速完成通關,因為本來就必須執行這個通關職務,僅是時間處理上加快速度處理,然因為已經收受業者賄賂,故關務人員成立不違背職務賄賂罪。

在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編第四章瀆職罪中,其第121條提到「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另第122條「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可以發現違背職務(3到10年徒刑或無期)比不違背職務(7年以下徒刑)的刑度更重。

此次高雄旗津分關關務人員,有兩位國立成功大學、交通大學畢業的碩士也涉入收賄風波,他們在接受偵訊時哭哭啼啼,頻說「前輩說不收的話會被排擠」,但君不見幾年前基隆關被查到收賄時,曾經有一位新進人員堅持不願收賄,他後來有發生什麼事嗎?沒有嘛!已經是20幾歲成年人了,要有獨立思考、自己負責的能力,不要事情爆發以後才怪罪前輩害你們的,如果當初你們堅持不收,你們難道真的會不好過?下班時被黑道毆打恐嚇?還是如同PTT網友說的可能被用水泥滅口?還是年終考績年年吃丙?如果真的不好過,請勇於辭職吧!既然改變不了環境,那請自己離開吧,工作沒了可以再找或再考,但是人格一旦有了污點,是一輩子無法改變的,而且公務人員考試法第7條第2項有規定「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是終身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的同時也不能進入知名國民營企業工作(像中華電信、台糖、台灣菸酒公司、自來水公司、台電、台船、台灣港務公司、中華郵政),要辭職還是要收賄,孰輕孰重,理應明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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