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的年終考績(1至12月任職期間之成績)、另予考績(已達6個月)、專案考績(平時有重大功過時,隨時辦理),有一個基本規定要知道,就是公務人員應以年終任職之職務辦理考績。考績年度內任職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如在12月1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前調任其他機關者,由新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並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向原任職機關調取受考人「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績。如在12月2日(以實際到職日期為準)以後始調任其他機關者,應由原任職機關辦理年終考績,此先敘明。

各機關辦理考績,應以「同官等人員」為比較範圍(但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換言之,委任、薦任和簡任人員不能相互比較考績。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考績,應由主管人員就考績表項目評擬,遞送考績委員會「初核」,初核時,人事主管人員查明受考人數,並分別填具考績表有關項目,送經單位主管,檢同受考人全年平時成績考核紀錄,依規定加註意見後,予以逐級評分簽章,彙送考績委員會初核。

初核後→機關長官「覆核」,機關長官覆核所屬公務人員考績案,如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考績委員會復議,機關長官對復議結果,仍然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經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之後,應按「官等編列清冊及統計表」,併送核定機關核定後,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考列丁等者,應檢附其考績表)。

其中「考績丁等免職人員」審查流程,這裡說明一下,就是受考人有公務人員考績法第6條第3項各款或第12條第1項第1款累積了「2個大過時」才會發生,也就是挑撥離間/誣控濫告/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怠忽職守稽延公務/品行不端,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造成重大不良後果/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確實證據或者平時考核獎懲互相抵銷後而累積達二大過時。

機關中假使有人符合免職規定時,受考人的單位主管簽擬,考績委員會「初核」(受考人有陳述、申辯機會),機關長官「覆核」,主管機關核定,銓敘部「銓敘審定」,由主管機關函轉,丁等無誤的話,就由受考人的服務機關製發「考列丁等免職令」和「考績通知書」,送達受考人後,人事人員會依規定將「動態登記書」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辦理「受考人停職登記」,銓敘部登記「停職」的執行日期後,如受考人救濟程序完成,一樣是免職無誤的話,就以書函通知受考人執行免職的日期,並送審請銓敘部辦理免職登記。

這裡補充二點,第一,送到銓敘部的考績清冊,考績清冊,應按不同官等並依年終考績與另予考績人員「分別編列」;如同職務同職等人數超過二人者,應依「職務編號」次序編列,並確實加註各項電腦代號。如本機關與所屬機關人員列同一清冊者,應依任職機關之「機關代號」依序編列。第二,各機關填寫考績通知書時,除敘明核定、銓敘審定之文號外,應就其個別情形,附記教示文字,像考列丙等的,就會附記「受考人對考績等次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成)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考列丁等的,就會附記「受考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得於收受考績通知書及免職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核定機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各機關發給公務人員考績通知書時,應由受考人簽收並載明簽收日期。

最後,再提一下公務人員考績的基本須知,像平時考核獎懲得互相抵銷,指的是嘉獎、記功、記大功與申誡、記過、記大過得互相抵銷。其中,嘉獎3次=記功1次;記功3次=記1大功;申誡3次=記過1次;記過3次=記1大過。嘉獎或申誡1次者,增減其分數1分;記功或記過1次者,增減其分數3分;記1大功或1大過者,增減其分數9分。

某些情形絕對不能考列甲等,包含在考績年度內「曾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參加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或升官等訓練之測驗經扣考處分」、「平時考核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曠職一日或累積達二日者」、「事病假合計超過14日」(家庭照顧假、生理假也算)、「辦理為民服務業務,態度惡劣,影響政府聲譽,有具體事實」。

簡單講,公務人員對年終考績乙/丙等不服時→30天內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申訴函復→30天向保訓會再申訴。對年終丁等不服時→30天內向保訓會提出復審→不滿復審決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上訴。而年終考績4大項目,又分別有細項,工作下包含了質量/時效/方法/主動/負責/勤勉/協調/研究/創造/便民/等細項;操行下包含了忠誠/廉正/性情/好尚;學識下包含了學驗/見解/進修;才能下包含了表達/實踐/體能,這些項目,很抽象,是否真具有效度,這個碩士魯蛇抱持相當疑問,反正,就算不是人事人員,基本的規定還是要清楚,才不會讓權利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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