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非常熱門的話題就是「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究竟協議裡面提到了什麼?今天利用一些時間向各位說明一下,首先,服務貿易協議是根據去年(2013)所通過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所形成的,協議目標是希望減少或消除中國與台灣雙方間服務貿易的限制性措施,讓服務貿易可以自由化、便利化,進而擴展服務貿易的深度和廣度,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接著,看看台灣這裡開放了哪些產業?有像電腦硬體安裝的諮詢、軟體執行、資料處理、資料庫、未附操作員的租賃業、航空器租賃(航空權除外)、機器與設備租賃(電信和電力除外)、廣告業(廣播、電視廣告除外)、市場研究(像市場分析、消費者態度偏好分析)、管理顧問、技術檢測與分析、攝影、包裝、印刷、展覽、翻譯、快遞服務(主要是包裹遞送,簡單說是物流業)、進口中國影片(每年15部)、批發交易(武器警械、軍事用品、農產品批發除外)、零售(藥局、藥房、武器警械、軍事用品除外)、經銷、污水處理、廢棄物處理、醫院服務、社會服務(老人和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觀光旅館、餐飲服務、旅遊服務、運動場館營運(高爾夫球場除外)、遊樂園、小客車租賃、貨物運輸、停車場服務、洗衣、美髮美容、殯儀館、火葬場、線上遊戲製作與研發、保險、會計、不動產仲介服務等。

整體來說,台灣對中國開放的服務業是設立據點(在台灣以獨資、合資、合夥或設分公司方式設立服務據點)、跨境提供服務(台灣的中國服務業可服務消費者)和提供境外消費(台灣人可以在中國使用當地的服務),而大家最關心的「中國服務業人員」在台灣工作這個部分,是採取「有限度開放的」。而有限度開放的人員是指第一「商業訪客進入台灣停留3個月以內者」,商業訪客就是到台灣參加會議、商業談判、籌建商業據點、未接受台灣支付的酬勞、也不從事直接銷售的人員;第二是「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每次停留不得超過3年,在3年期滿前可以申請展延,展延沒有次數限制,像是高階經理人、專家、負責人(像董事、總經理、分公司經理、董事會授權的部門負責人);第三是「在台灣沒有商業據點的中國企業所僱用的人員」,這些人可以在台灣和有商業互動的台灣企業簽訂驗貨、售後服務、技術指導等契約,每次停留不得超過3個月或契約期間,該許可有效期間是核發的隔天起算3個月到3年,在這期間可多次進入台灣。

看一下上類三種「有限度開放的人員」後,秋風心想中國企業會不會在「名義上」雖以「高階經理人」、「專家」、「負責人」名義派人到台灣,但「實際上」卻派人在台灣提供直接銷售的服務呢?請問如何防止這種情形發生?假如發生了「名不符實」情形,有什麼具體因應作為?另外,第三類在台灣沒有據點的中國企業僱用人員給予的核可效期是「最多3年」,在效期內進入台灣「每次最多停留3個月」,但協議內文卻沒有「是否可以申請展延」、「展延效期多久」等規定,這些都找不到。需要政府高層給個交代。若沒有辦法完全防止有中國服務業人員假借上述名義在台灣提供直接服務,這影響將是非常深遠的,畢竟中國服務業人員多,進入台灣偷偷在做直接服務,因為中國人員工資低廉,自然而然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價格可以壓低,在品質一樣前提下,你覺得消費者會選擇哪個?屆時台灣受影響的業者是不是要關門大吉了?當然有人說中國有開放市場給我們啊!但進入中國市場,大家都有足夠資金買土地?買設備嗎?在台灣經營就已經很勉強了,豈有閒錢投資?即使有錢投資,那邊的風土民情、治安狀況可不同於台灣,水土不服將接腫而來,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我想大家心中自有一把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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