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下設13個分署,分別是7個一類分署和6個二類分署,一類分署比二類分署的管轄轄區大和事務較龐雜,像臺北、新北、士林、桃園、臺中、嘉義、高雄就屬一類分署,而新竹、彰化、臺南、屏東、花蓮、宜蘭則屬二類分署。
以台中分署來說,有「業務單位」的執行科和「輔助單位」的政風、會計、人事、秘書和統計室。「執行科」中,有主任行政執行官、行政執行官、執行員和書記官;編制來說,以書記官最多人,其次為執行員;管轄台中市29個區,104年行政執行的徵起金額就高達臺幣20億呢!
一般來說,行政執行的流程是移送機關會把案件(包含移送書+處分文書/裁定書/義務人負有義務證明文件+義務人財產目錄+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證明文件+其他相關文件)送到分署分案室,分案後給各股書記官審查,通知義務人繳納(傳繳),義務人若未遵期繳納,則清查財產,有的話,發出執行命令,就義務人財產強制執行。
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命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也未提供相當擔保,「顯有逃匿之虞」或「合法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而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者,此時分署就可聲請法院(分署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裁定拘提之,法院做出拘提裁定後,須將拘票交由分署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義務人被拘提後,行政執行官會訊問義務人,如果認為義務人有「有履行可能但故意不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或「隱匿財產」或「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義務人拒絕報告財產狀況或做出虛偽之報告」各種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分署須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法院做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分署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看守所附設的管收所,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最多為三個月,但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消滅時,分署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若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致不得繼續執行、管收期限屆滿(仍要還錢)或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此時行政執行分署就必須書面通知管收所釋放被管收的義務人,直到義務人清償債務,才算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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