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贈與、買賣、補給書狀(補發所有權人權狀)、私人借貸(抵押權設定)、私人清償債務(塗銷)、分割繼承(包含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裁判分割)、預告登記(向登記機關所為之限制原權利人處分其所有權之登記)、共有物分割、信託、塗銷信託時,如果義務人無法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的話,那就得附上印鑑證明,才能完成登記。

印鑑證明原則上必須在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申請時未必要本人到場,也可以委託他人。若是本人申請,須檢附身分證和印鑑章;委託他人申請,則要委託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國民身分證、原登記印鑑章、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一張印鑑證明工本費20元。

當事人在國外委託國內親友代為辦理者,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我駐外館處認證始得辦理。當事人如在大陸地區,其委任書或授權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在營軍人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核轉戶政事務所辦理。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核轉戶政事務所辦理。患重大疾病或不能行走者,得檢具醫師或里鄰長之證明書,出具委任書委任他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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