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地政局在103年7月14日有訂頒中市地籍一字第1030029688號函,宣布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為「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蓮、臺東、宜蘭、離島地區」,屬於「簡易、買賣(不含土地法34條之1)、贈與、夫妻贈與、設定(土地和建物合計筆棟數在5筆以下+申請人5人以下或連件件數3件以下)」,即可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台中市11間地政事務所)臨櫃主動提出申請。

所謂土地法34條之1,就是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這部分的買賣,不屬於遠途先審的服務範圍,於此敘明。

遠途申請人送件後,收件人員會先判斷「是否屬於遠途申請人」、「案件類型是否符合」,形式審認ok,會在申請書蓋上「遠途先審」戳記,在記錄表記錄,接著計、收規費,再請審查人員看案件,案件結果核符的話,依收件號數次序和各類案件處理期限表核定准登,辦理登簿、繕狀、異動整理到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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