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方便民眾,地政事務所會提供單一窗口中午不休息服務,像「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更正登記(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等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書狀換給登記(限於損壞、重測、逕為分割者)、建物門牌整編登記、更名登記(限戶籍資料記載姓名變更者),這些案件在收件後,可於1小時內領件。

既然要到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案件,某些登記案件的收費(或免收費)標準一定要事先知道。以收費的項目來說,包含權利變更、他項權利設定或移轉、他項權利內容變更(限於權利價值有增加的才要收費)、土地總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稱保存登記),前面三項是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一計徵」,後面二項是按「權利價值千分之二計徵」。

免收費的項目,則有更正、更名、住址變更、標示變更、預告、消滅、途銷、土地重劃、書狀補換給、管理人變更登記。同時,登記費如果不到1元者,則不予計收。

而收費項目中的「權利價值」要怎麼認定?我們分別說明,首先是「所有權移轉登記」,土地是按申報地價、建物是按核定契稅為準。第二是「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如果是在建築管理地區的,以使照裡的工程造價為準;非在建築管理地區的,則以稅捐機關核定的房屋現值為準。第三是「典權設定登記」,以權利價值、稅捐機關核定契稅價值為準。

第四是「繼承登記」,土地以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遺產稅價值(沒有的話,依房屋稅核課價值)為準。第五是「共有物分割登記」,土地是以分割後各自取得部分之申報地價,建物以稅捐機關核定契稅價值為準。第六是「信託登記」,以當事人自行於申請書填寫之信託契約或信託遺囑權利價值為準。若是無核定價值或免申報時,則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當期申報地價或房屋現值為準;無當期申報地價者,以土地權利變更之日最近一期之申報地價為準。

辦理登記,有時會有罰鍰問題,像土地法有提到「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1個月內為之(登記期限是從登記原因發生之次日起算);如果是「繼承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換言之,超過法定登記期限不到1個月者,雖屬逾期,仍免予罰鍰,超過1個月者,始計收登記費罰鍰。已繳之登記費罰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退還。

最後提醒,登記案件被駁回後5年內重新申請者,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准予援用;若係多次被駁回,均在前次駁回後5年內重新申請登記者,其已繳之登記費及書狀費亦准予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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