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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別:五等考試

類科:一般行政

科目:法學大意

1.行政罰法中的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稱為什麼?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

(2)影響名譽之處分

(3)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

2.關於行政罰法中的法例規定,何者正確?

(1)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2)本法所稱行為人,係指實施違反民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

(3)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以裁罰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4)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3.依行政罰法,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

(1)得減輕處罰

(2)不予處罰

(3)應減輕處罰

(4)加重處罰至二分之一

4.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

(1)予以處罰

(2)不予處罰

(3)應減輕處罰

(4)得減輕處罰

5.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其罰鍰額度,不得逾新臺幣多少?

(1)150萬

(2)200萬

(3)50萬

(4)100萬

6.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多少?

(1)二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三分之二

(4)四分之三

7.承上題,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多少?

(1)二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三分之二

(4)四分之三

8.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多少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1)一千

(2)二千

(3)三千

(4)五千

9.關於行政罰法的沒入規定,何者有誤?

(1)沒入之物,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以屬於受處罰者所有為限。

(2)物之所有人明知該物得沒入,為規避沒入之裁處而取得所有權者,仍得裁處沒入。

(3)得沒入之物,受處罰者或物之所有人於受裁處沒入前,予以處分、使用或以他法致不能裁處沒入者,得裁處沒入其物之價額。

(4)不屬於受處罰者所有之物,因所有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使該物成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工具者,不得裁處沒入。

10.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如何處理?

(1)行為人得擇一處罰之

(2)分別處罰之

(3)高等行政法院決定之

(4)裁處機關得擇一處罰之

11.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如何處罰之

(1)依刑事法律

(2)依行政法

(3)依民法

(4)依國家賠償法

12.行政罰之裁處權,因幾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1)2年

(2)4年

(3)1年

(4)3年

13.關於行政罰法的管轄機關敘述,何者有誤?

(1)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由船艦本籍地、航空器出發地或行為後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最初停泊地或降落地之主管機關管轄。

(2)故意共同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其行為地、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或公務所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轄區內者,各該行為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主管機關均有管轄權。

(3)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4)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

14.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及刑事部分移送該管何種機關?

(1)行政

(2)司法

(3)立法

(4)監察

15.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某些處置,但不包含?

(1)即時制止其行為

(2)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3)確認其身分

(4)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即使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亦不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16.關於扣留規定,何者正確?

(1)對於應扣留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不得要求其提出或交付。

(2)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交付或抗拒扣留者,得用強制力扣留之。

(3)易生危險之扣留物,不得毀棄之。

(4)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扣留不服者,得向扣留機關訴願。

17 扣留物之應受發還人所在不明,或因其他事故不能發還者,應公告之;自公告之日起滿多久,無人申請發還者,以其物歸屬公庫?

(1)3個月

(2)2年

(3)6個月

(4)1年

18.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稱之?

(1)強制執行

(2)行政執行

(3)行政處分

(4)行政計畫

19.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何者執行之?

(1)司法院大法官

(2)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3)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4)該管行政機關

20.關於行政執行,何者正確?

(1)日間已開始執行者,得繼續至夜間。

(2)執行人員於執行時,得對義務人出示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

(3)行政執行在未徵得義務人同意下,得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為之。

(4)無適當之執行人員者,仍不得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21.行政執行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其不能協助者,應附理由於何時通知請求機關?

(1)即時

(2)三天內

(3)五天內

(4)三十天內

22.行政執行,自處分、裁定確定之日或其他依法令負有義務經通知限期履行之文書所定期間屆滿之日起,幾年內未經執行者,不再執行?

(1)1

(2)2

(3)3

(4)5

23.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1)訴願

(2)聲明疑義

(3)聲明異義

(4)提出撤銷訴訟

24.承上題,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幾日內決定之?

(1)20

(2)10

(3)30

(4)5

25.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由哪三種人員辦理之?

(1)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

(2)行政執行官、執行書記官、執達員

(3)檢察官、執行書記官、執行員

(4)法官、行政執行官、執行員

26.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何者有誤?

(1)行政執行處為辦理執行事件,得通知義務人到場或自動清繳應納金額、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其他必要之陳述。

(2)義務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

(3)執行人員於查封前,發見義務人之財產業經其他機關查封者,得再行查封。

(4)義務人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27.承上題,義務人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多少元,不得限制住居?

(1)15萬

(2)10萬

(3)20萬

(4)30萬

28.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規定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相當擔保,顯有逃匿之虞,而有強制其到場之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法院對於該項聲請,應於幾日內裁定?

(1)1

(2)2

(3)3

(4)5

29.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情況,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幾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

(1)4

(2)8

(3)16

(4)24

30.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何者為之?

(1)最高法院

(2)義務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

(3)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

(4)高等法院

31.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幾日內提起抗告?

(1)3

(2)5

(3)10

(4)20

32.承上題,其程序準用何者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1)刑事訴訟法

(2)非訟事件法

(3)行政罰法

(4)民事訴訟法

33.義務人為自然人,其滯欠合計達一定金額,已發現之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且生活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者,行政執行處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對其核發下列禁止命令,其中「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所定一定金額,由誰定之?

(1)法務部

(2)行政院

(3)司法院

(4)法院

34.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多久?

(1)1個月

(2)3個月

(3)6個月

(4)1年

35.行政執行處應隨時提詢被管收人,每月不得少於幾次?

(1)1

(2)3

(3)2

(4)5

36.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以幾次為限?

(1)1

(2)2

(3)3

(4)5

37.以下何者不屬於直接強制方法?

(1)代履行

(2)扣留

(3)註銷證照

(4)拆除住宅

38.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多少元的怠金?

(1)五千元以上三十五萬元以下

(2)五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3)四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4)三千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

39.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時,得為?

(1)行政指導

(2)直接強制

(3)間接強制

(4)即時強制

40.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者,其管束時間不得逾多久?

(1)24小時

(2)36小時

(3)48小時

(4)6小時

41.扣留之物,除依法應沒收、沒入、毀棄或應變價發還者外,其扣留期間不得逾幾日?

(1)20

(2)10

(3)15

(4)30

42.扣留之物於多久內無人領取或無法發還者,其所有權歸屬國庫?

(1)3個月

(2)2年

(3)1年

(4)6個月

43.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什麼?

(1)國家賠償

(2)民事損害賠償

(3)補助

(4)補償

44.公務員犯「包庇他人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幾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1)3

(2)2

(3)1

(4)5

45.關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多久期間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1)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三年以下

(4)六月以上五年以下

46.辦理特定職務的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包含哪個職務人員?

(1)會計

(2)審計

(3)犯罪調查

(4)主計

47.依貪污治罪條例,誣告他人犯本條例之罪者,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至多少?

(1)三分之一

(2)二分之一

(3)三分之二

(4)四分之三

48.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何種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

(1)拘役

(2)有期徒刑

(3)無期徒刑

(4)拘留

49.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何者定之?

(1)法務部

(2)司法院

(3)國家安全局

(4)行政院

50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規定,因檢舉同一貪污瀆職案件而查獲之犯罪人數逾多少人時,增給二分之一的獎金?

(1)2

(2)3

(3)4

(4)5

51.關於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何者有誤?

(1)得以言詞檢舉

(2)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無具體事證或拒絕製作筆錄者,不給獎金。

(3)委託他人檢舉或以他人名義檢舉者,實際檢舉人不給獎金,名義檢舉人則酌情給予。

(4)以電話檢舉者,受理檢舉機關應通知檢舉人到達指定處所製作筆錄。

52.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判決符合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罪,有罪者,給與獎金多少,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

(1)二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四分之一

(4)五分之一

53.承上題,檢舉人死亡者,由其繼承人依何種相關規定具領?

(1)刑法

(2)民法

(3)民事訴訟法

(4)貪污治罪條例

54.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何者審核後發給獎金?

(1)行政院

(2)司法院

(3)法務部

(4)內政部

答案:4121412342;1432423221;1433132443;3412211241;4341142244;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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