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別:五等考試
類科:社會行政
科目:社政法規大意
1. 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何者定之?
(1) 行政院 (2)立法院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4)司法院
2.哪一個不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應辦理的事項?
(1)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2)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3)提供被害人及其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4)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3.關於民事保護令的敘述,何者有誤?
(1)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
(2)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3)保護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管轄。
(4)保護令事件之審理公開
4.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一款或數款規定在內之通常保護令,下面哪個未在規定之列?
(1)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2)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3)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
(4)定相對人對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
5. 法院核發哪兩種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
(1)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2)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
(3)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4)通常保護令、臨時保護令
6. 法院於受理緊急保護令之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幾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緊急保護令予警察機關?
(1)3
(2)4
(3)12
(4)24
7.承上題,保護令除緊急保護令外,應於核發後幾小時內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
(1)24
(2)36
(3)48
(4)72
8.有關民事保護令之執行,下列何者正確?
(1)警察機關應依保護令,保護被害人至被害人或相對人之住居所,確保其安全占有住居所、汽車、機車或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
(2)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不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人交付。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保護令之方法、應遵行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4)外國法院關於家庭暴力之保護令,經聲請中華民國法院裁定承認後,仍然不得執行之。
9.關於家庭暴力罪刑事上程序,何者規定有誤?
(1)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
(2)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3)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之必要,而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者,不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
(4)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而受緩刑之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10. 哪一個機關應訂定並執行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受刑人之處遇計畫?
(1)司法院
(2)內政部
(3)法務部
(4)行政院
11. 法院依法准許家庭暴力加害人會面交往其未成年子女時,應審酌子女及被害人之安全,並得為下列一款或數款命令,以下,哪一個命令是正確的?
(1)於任意場所交付子女。
(2)負擔監督會面交往費用。
(3)允許過夜會面交往。
(4)完成被害人處遇計畫或其他特定輔導為會面交往條件。
12.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規定,有幾類的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者,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下面哪一組人員適用此規定?
(1)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保育人員
(2)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主計人員
(3)警察人員、社區發展協會人員、移民業務人員
(4)醫事人員、鄉鎮市民代表、警察人員
13.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多久應邀集當地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司法、勞工、新聞等相關單位舉行業務協調會報?
(1)每2年
(2)每半年
(3)每年
(4)每3年
14. 法院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之事件,如認現有資料無法審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得請誰協助調查?
(1)村里長
(2)鄉鎮市民代表
(3)警察
(4)社會工作人員
15.關於人民團體法的敘述,何者有誤?
(1)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及省為內政部。
(2)分為職業、政治和社會團體三種
(3)人民團體在同一組織區域內,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得組織二個以上同級同類之團體,且其名稱得相同。
(4)人民團體組織的發起人須年滿二十歲,並應有三十人以上。
16.關於人民團體的理、監事規定,以下何者正確?
(1)人民團體應置理事,但監事不在此限。
(2)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之三分之一。
(3)縣(市)以下人民團體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4)各級人民團體均得置候補理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該團體理監事名額二分之一。
17.承上題,以下何者有誤?
(1)上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之代表。
(2)下級人民團體選派出席上級人民團體之代表,不限於該團體之理事、監事。
(3)人民團體理事、監事之任期不得超過四年,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章程另有限
制外,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二次為限。
(4)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18. 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多少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1)二分之一
(2)三分之一
(3)三分之二
(4)四分之三
19.關於人民團體的會議,何者正確?
(1)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會員(會員代表)。
(2)人民團體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一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3)人民團體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內政部常務次長召集之。
(4)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20.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多少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
(會員代表)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1)100
(2)200
(3)400
(4)300
21. 人民團體理事會、監事會,多久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1)每3個月
(2)每6個月
(3)每年
(4)每2年
22. 人民團體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幾個會次者,應由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1)1
(2)2
(3)3
(4)4
23. 人民團體應多久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1) 每年
(2) 每半年
(3) 每2年
(4) 每3個月
24. 職業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多少?
(1) 二分之一
(2) 三分之二
(3) 四分之一
(4) 三分之一
25. 社會團體理事會、監事會,多久至少舉行會議一次?
(1)每3個月
(2)每年
(3)每6個月
(4)每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