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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公司是國營事業,有執行國家政策義務,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二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且國營事業應依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另國營事業應撙節開支,其人員待遇及福利,應由行政院規定標準,不得為標準以外之開支。

國營事業工作之考成(考核成效的意思),必須由主管機關(經濟部)按其性質分別訂定標準,以台電來說,從業務經營、財務管理、生產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企劃管理、工業安全、環境保護等事項都是考成項目,從台電填寫自評報告提報經濟部、經濟部初核、行政院複核等,都是必經過程。

在初核時,可以採用實地查證、年度工作檢討會、有關人員工作講評、工作考成主辦人員座談方式來辦理,若營業預算的執行結果比預算目標差或年度盈餘配合政策執行因素後未達預算數或配合執行政策後未有盈餘或執行業務或政策出現嚴重過失的話,初核時是不得考列甲等的。

複核時,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和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相關業務處會實地查證,針對初核結果來交換意見,陳行政院長核定。這些是針對國營事業本身的業務整體綜合考成。

另外國營事業機構主管對所屬人員,若正式任職到年終滿1年,以平時考核為依據,實施年終考核,不滿1年的,而連續任職達6個月者,則辦理另予考核,且還有一種是平時有重大功過時辦理的專案考核。

平時考核有獎勵和懲處兩種,獎勵包含嘉獎、記功、記大功,懲處包含申誡、記過、記大過,而專案考核一次記二大功就列甲等,一次二大過就免職/除名。對人員考核時,除了主管人員評擬,若機構內有「人事評審會」時,還要將評擬的資料送交他們初核,再給董事長核定。

倘年終考核甲等(80分以上),晉原薪級一級並加發一個月薪額考績獎金,乙等(70以上未滿80分)也是晉原薪級一級但只加發半個月薪額考績獎金,且年終考核設有甲等人數比例上限,像台電2013年考成考列甲等,那麼它的甲等人數上限為年終考核總人數的75%,員工如果對自己的年終考核結果有意見時,可以在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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