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102年修正的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官等分為簡任、薦任和委任,簡任為第10到第14職等,薦任為第6到第9職等,委任為第1到第5職等,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個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這裡所提到的職務說明書,以縣政府的行政職來說,就是一個表格,上面會註明職務編號、職稱(科員、辦事員、書記)、所在單位(教育處XXXX科)、官等職等、職系(例如:教育行政)、工作項目(逐條列出,每條的工作項目都有各自比重)、工作權責、所需知能(辦理本職務工作,須具有教育行政、教育法規等相關學識及處理實務之豐富經驗),若是現職人員應依規定據實填寫,如無現職人員,由機關指定適當人員填寫後,送由單位主管核轉人事單位切實核正並擬具其所應歸之職系,陳機關首長核送歸系機關。

一般來說,任用公務人員須有三個資格之任一種,包括依法考試及格、依法銓敘合格、依法升等合格,但辦理機要職務的人員得不受任用資格限制,但須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和條件與職務間的適當性,且各機關進用的機要人員最多5人,如為總統府和行政院因業務需要,最多分別不得超過18和10人。無論是簡、薦、委人的機要人員,都有一定資格要求,如果是初出社會沒有相關職務經驗的學士、碩士,同樣可以分別擔任委任和薦任機要人員,只是機關長官若覺得不需要或看人不爽,是可以隨時免職機要人員的,這點要注意。

經由考試進入公務機關服務的,若想要提升官等,是不是得考試?答案是未必,根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若一位大學畢業且合格實授薦任第9職等職務滿6年,最近3三年的年終考績2年是甲等1年是乙等,並晉敘到本俸最高級,經過簡任升官等訓練合格者,同樣取得簡任第10職等任用資格;同樣的,一位有高中學歷,合格實授委任第5職等滿10年的公務人員,若最近3年年終考績有2甲1乙的,並晉敘到本俸最高級,經薦任升官等訓練合格後,可取得薦任第6職等任用資格,問題在於願不願意等待,不願者還是參加外部考試或內部升等考試比較快。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必須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指導人員)負責指導。試用期滿成績及格,予以實授(合格實授);試用期滿成績不及格,予以解職。哪些情況試用成績會不及格?像有考績法所定年終考績得考列丁等(隨時解職)、有考績法所定一次記一大過(隨時解職)、平時考核相互抵銷後累積達一大過(期滿解職)、連續曠職2天或累積達3天者(隨時解職),試用考績都是主管在考核,主管考核後會送機關首長(大頭)核定,若是及格,直接送銓敘部銓敘審定,若是不及格,必須送考績委員會審查,委員會調閱試用期間成績紀錄和案卷,當然,不服試用成績的準公務人員,也可以向委員以書面或言詞表達意見,這段審查期間,準公務人員會被停職,直到處分確定之日為止。這時有人疑問,啊!試用期開始前就曾參加基礎訓和實務訓了,訓練成績及格,已領取考試及格證書不算正式公務人員嗎?很簡單,通過訓練拿到證書只是代表有「先予試用資格」,4個月實務訓練後還得面臨6個月試用期,主管會依照「試用人員考核表」進行考核,包含工作、忠誠、品性、學識、才能、經驗、體格、獎懲紀錄等項目,即使訓練過了,試用期依然不能掉以輕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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