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26天,上午9點10分,是班務時間,班上43人忙不迭地和其他學員們拍照、聊天,四個禮拜基礎訓,雖公職魯蛇沒有認識到所有人,但是至少和每一位夥伴的交談,都是出於真誠,偶爾練肖話吐槽一下,彼此都開心,回到各自公務機關崗位上,大家將繼續奉獻心力,「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
順帶補充,本魯在昨天下午,趁著校園巡迴前的空檔,到了業X宿舍4樓,看看好友X丰住宿環境,恩,他們被安排住宿的房間,不是連號,而是跳號,也就是隔壁不一定有人住(原因是?),若晚上走廊沒有開燈,感覺相當怪異,而房間是4人房,每個人有獨自的書桌和床鋪(通往床鋪的階梯好高),睡覺時倘不注意,就會撞到天花板。
聽聞部分網友說,宿舍附近的籃球場、荒廢宿舍、XX學院曾有令人好奇的故事,這些內容大家可自行上網搜尋,是否為真,請自由心證,那些網友言論不代表本台立場,120小時基礎訓課程,在今天結訓座談會上,一些學員提出討論,認為專題研討題目應更明確、教師上課教學方法應引發學習興趣(少數課程讓人不敢恭維)、工作計畫書有周延時間準備。
其中,最勁爆的,就是我們班的X宏,他是初等人事行政錄取者,他說公務職場上,很多公務員是穿著西裝在合演一齣戲,這樣生態,讓他萌生不如歸去念頭,因此在M205禮堂中,他毫不避諱的,當著所有學員、國家文官學院長官、大葉大學武校長、進修推廣處處長、輔導員、助理輔導員面前,公開表示他即將辭職,此話一出,國家文官學院長官勸他要三思,畢竟辭職容易,再錄取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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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25天,上午,是自習時間,教!室裡一片靜寂,眾人無不為了下午的基礎訓筆試戰戰兢兢,埋首苦讀,公職魯蛇當然不能鬆懈,即使講義已經讀了幾遍,但為了過關,絕對要保持最佳戰力到考試結束為止,包括團隊合作、組織溝通、公文製作、工作計畫、貪污治罪條例、刑法、憲法、行政程序法、預算、政府採購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倫理、公務員服務法、時間管理等,都是考試範圍,滾瓜爛熟是一定要的。
筆試2小時,選擇題(75分)部分限用2b鉛筆和橡皮擦,實務寫作題(25分)部分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整體來說,約10幾題不確定正確答案,完畢離開試場時,本魯有和一些學員憑著記憶聊起題目(題目卷要收回),大多數不確定的地方答案都選對,剩下的,就是等待幾個禮拜後的成績揭曉了。
4點多,眾人在業X宿舍集合,出發進行校園巡禮,先逛了工學院、設計大樓,接著,在外語學院吃晚餐,聊了大家在職場上的事情,發現有某學員以一般行政類科錄取進入文化局後,除了本身主要業務,還得輪值平/假日,甚至得加入該科的LINE群組,隨時留意訊息,真的很辛苦,之後,一行人共同從學校步行到校外的85度C,整體來說,不管是何種類科,公務人員負擔業務量(尤其是新人)愈來愈多,加油吧,各位夥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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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24天,上午,是自習時間,有部分學員不在教室,輾轉得知,原來他們已經到圖書館練功去了,因為這禮拜四下午就是筆試測驗,60分才及格,馬虎不得。
公職魯蛇就趁這個機會,把一些重要內容列出,讓大家在面對選擇題時比較不會那麼緊張。首先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特制定行政程序法。第二,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第三,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第四,多數有共同利益之當事人,未共同委任代理人者,得選定其中1到5人為全體為行政程序行為。
第五,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應自行迴避。第六,不服行政機關對「申請迴避」做出駁回決定者,當事人得於5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10日內為適當之處置。第七,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基於法規之申請不能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如該法定期間少於10日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申請回復原狀,若遲誤法定期間已逾1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第八,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若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2個月。第九,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
第十,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其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於外國或境外為公示送達者,經60日發生效力。第十一,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第十二,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十三,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第十四,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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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23天,上午,是政府採購法課程,重點有幾個,第一,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且特殊或複雜、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和小額採購時,機關得不訂底價,但應於招標文件內敘明理由及決標條件與原則。第二,投標廠商有「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若是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其中「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有幾種情形,包括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像押標金號碼連號),因為這會影響到採購公正性,自然不能開決標。
舉例來說,甲參與丁機關採購案之投標,嗣經丁發現甲與其他投標廠商乙、丙之押標金,均由同一銀行匯入丁指定帳戶,且通匯序號連號,丁遂認本件有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之情形,乃依投標須知規定,認甲、乙、丙有影響採購作業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而沒收其押標金各新臺幣5萬元,並取消其次低標之決標保留權,甲與乙、丙就沒收其押標金部分均不服,分別循序提出異議、申訴,遞遭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無審判權?答案是廠商對不予發還押標金行為如有爭議,即為關於決標之爭議,屬公法上爭議,經異議及申訴程序後,自得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有審判權。
中午,在外語學院用餐,公職魯蛇與鄰座的隔壁班學員閒聊,發現他住在台中,目前是於X區區公所社會課服務,承辦老人福利業務,像敬老愛心卡(65歲市民/55歲原住民)、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每月發給7200或3600元)、老人傷病住院醫療及看護費用補助(最近3個月內自行負擔的醫療費用累計超過5萬元時可補助一半)、失能老人輔具補助、居家服務申請、愛心手鍊(持有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身心障礙手冊/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署評定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任一項/有警察局走失紀錄/持有重大傷病卡且符合智能障礙、自閉症、失智症或精神疾病等任一項者可申請)、大人袋(關懷獨居老人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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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22天,上午,是雲林縣政府人事處沈處長談「公務人員的權利與義務」,眾所皆知,公務人員權利與義務法已明定,像公務員懲戒法在104年修正通過後,針對公務員懲戒處分已有9款,包括最嚴重的免除職務(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撤職(最長5年)、休職(最長3年)、剝奪/減少(減10%到20%)退休金、記過(1年記過3次=降1級改敘)、減俸(最長3年)、降級、申誡(書面為之)、罰款(1到100萬)。
其中,剝奪退休金、撤職和免除職務這3款處分,是沒有行使期間的限制,也就是說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日止,不管經過多久,機關都可以追究。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但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即使受懲戒人死亡者,也可以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公務員除了受懲戒法約束外,還有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服務法、貪污治罪條例等零零總總的法令規範,加上現今民主意識高漲,公務員已不是大家印象中那種上班沒事讀報/泡茶、下班排隊刷卡/按指紋等的情況,這幾年在公務機關服務者,不時要噓寒問暖、提供便民措施、安撫民眾焦躁情緒、接受業務考核,尤其櫃台人員,像戶政、地政、稅捐機關、監理機關、公所、圖書館等最常遭遇這些情形。
總的來說,外在環境已經大幅改變了,進入公務機關服務時必須改變以前的那種舊思維,轉而以考試院公布的文官核心價值「廉正、忠誠、專業、效能、關懷」作為守則,未來,公務人員基準法取代公務員服務法後,很多文官倫理規範將被涵蓋,使其成為公務人員基準性之共同義務規定,並將公務倫理及核心價值於法中加以宣示,以上,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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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的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來到第21天,今天是星期日,因為父母親、大哥出門參加朝拜活動,因此早上起床後,就不見他們人影,中午前,公職魯蛇先將基礎訓講議的重要內容仔細閱讀一遍,尤其是法規部分,所占篇幅多,自然是筆試題目大宗。
全力衝刺之餘,順便和大家分享一下班上學員在監理站上班的心得,強調「創新、專業、熱忱、安全」的北部某監理站,常被民眾詢及的業務就是「機車檢驗」,其流程是到檢驗室辦理檢驗登記→合格者(會拍照存檔)→檢驗員會以晶片卡確認登入系統銷號→領取異動書表,再憑以辦理後續異動登記。
另外,有的鄉親如果不便到監理所參加機車路考的話,在「行動監理服務資訊網」中,也可以查詢各鄉鎮市區什麼時間、地點會舉辦機車考照,以台中來說,7月19日上午8點到下午3點間在沙鹿區勞工育樂中心有「機車路考」,有需要的,記得要事先報名。她說,監理站櫃台人員相當忙碌,每天接觸民眾約600到700人,中午半小時吃飯,民眾的當下情緒最需要注意,恩,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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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的錄取人員基礎訓練,來到第20天,今天是星期六,天氣晴朗,正是適合全家出遊的日子,中午,於某大賣場享用午餐後,公職魯蛇旋即開車載母親和大哥前往彰化縣知名景點「鹿港老街」逛逛,畢竟距離上次到此地一遊,已經有幾年光陰了。
本魯將車子停妥在鎮立運動場後,沿著天后路、親民路進入老街裡面,鹿港老街知名店家像是玉珍齋、長興餅鋪、阿振/巧味珍/老龍師肉包,還有半邊井、摸乳巷、天后宮、龍山寺(國家一級古蹟)等,其中的半邊井是因為那個年代,當地富貴人家基於愛心,分享給經濟狀況不佳的人們免費使用的。
小吃部分,蚵仔煎、芋丸、牛蛇餅、燒酒螺、黑點肉粽、麵線糊、蝦猴酥、麵茶、鳳眼糕、香腸等,都是值得品嘗的,晚餐時間,我們三人就順理成章在這裡解決,回程,帶著雀躍心情,驅車回家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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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19天,今天,是非常不一樣的日子,為什麼?因為今天是各組上台發表「實務研討」的日子,公職魯蛇所在的第2組,組員有旻X、宜X、貞X、惠X、X玲、驌X,大家經過3個禮拜不斷的討論協調後,我們的題目「如何蒐集民意作為政策規劃之參考-以九份老街特色改造為例」終於要驗收成果了,真是既期待又怕受傷害。
實務研討報告規則,就是每組派2人代表上台,時間限制13至15分鐘,時間到會鈴響,接著的25分鐘是其他組別的學員提問,提問者可選擇由某位學員回答或是不指定,若被指定者無法答覆,則同組其他人可舉手代答,等到Q&A結束,最後10分鐘就是兩位講座評論,流程大致為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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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18天,今天上午,是一般行政類科錄取者經常會碰到的「政府採購法」課程,為什麼說這類科的錄取者會經常碰到?因為一般行政分發後要做的業務包山包海,舉例如檔案管理、文書管理、研考、出納、財產管理、工友管理、車輛管理、採購等,那當中,多數人最避之唯恐不及的,就是採購業務。
採購業務很可怕嗎?其實未必,因為只要承辦人嫻熟採購相關法令,並請教前輩相關實務經驗,採購可以是提升自我能力的大補丸,包括從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政府機關承租公司的土地)到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只要不脫離工程、財物(生鮮農漁產品除外)和勞務這三大類,就是採購範圍。
政府採購的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19、20條)、選擇性招標(21條)及限制性招標(22條),其中限制性招標有幾個條件下才能做,像其中的「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九款至第十一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流標)或無合格標(廢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這種情形才能採取限制性招標,但要注意的是若該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時,則只需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即可,不用經上級機關認定,就可採限制性招標。
另在決標中,一個很重要的觀念要掌握,就是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比減三次後,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也就是超底價決標)。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財物為5000萬、勞務為1000萬)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才能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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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初等考試錄取人員的基礎訓練,已邁入第17天,今天下午,有一堂「廉能政府與廉政倫理規範」,是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洪家原為大家授課,這個課程,除了講述刑法、貪汙治罪條例、政府採購法等歷年實例研析外,比較和公務員切身相關的,還有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幾個重點,第一,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之人員。第二,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指一般人社交往來,市價不超過新臺幣三千元者。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第三,受贈之財物市價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或對本機關(構)內多數人為餽贈,其市價總額在新臺幣一千元以下,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時,公務員得受贈之。第四,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第五,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第六,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而今天上的其他課程,分別是「政府資訊公開法」和「資訊科技」,前者,中正大學法律系羅俊瑋副教授(擅長票據法、海洋法)上的時候,會和學員互動,偶爾還自我調侃一下,讓氣氛不要太緊繃,至於後者,恩,瞭解到大數據、互聯網是當前潮流,其他的,知道就好。
看到這裡,鄉民是不是覺得莫名其妙?內心不禁獨白:「ㄟ,我是看到標題提到中央博士生考上初等,才進來看文的,是在莊肖維?」看官別急,吃緊弄破碗,本魯這就來說了,稍有概念的應該知道,國立中央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在社會上是頗受好評(師資專業度強、企業愛),想說從那裡讀博士班出來的,不是在企業當教育訓練管理師,不然就是從事研究工作,沒想到我們初等受訓學員中,就有1人是出自中央人資所的,他說讀到四年級就休學了,只想圖個穩定溫飽的工作,目前在教育局服務的他,有面臨加班情形(人事法令多如牛毛),未來,他想轉換職系,爭取一般行政職缺,恩,本魯只能祝福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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